二、認真的討論,亂世用重典,多重才叫做重?不要跟我說唯一死刑這種意氣用事的話,過重的罪名會引來很多更麻煩的事情,第一、警察不敢隨便取締,因為他一取締就是一條人命,警察也是人,不是殺人機器;第二、酒駕數量會降低,但是一旦發生就會更嚴重,肇事者絕對會選擇殺人滅口!第三、酒駕門檻太低,如果我有心,製造讓仇家成為酒駕肇事的元兇、給政府動手,借刀殺人更簡單!
三、我的想法:不要談鞭刑,引入新刑罰,茲事體大,光是擬定執行細則再立法就是曠日廢時。我的建議,應該比樓主的提案來得實際且有效率些:酒駕列為公訴罪,第一次被抓,無肇事者,比照闖平交道,吊銷駕照並且罰個五萬,有肇事者,依社維法起訴、依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賠償;第二次,無肇事者,拘役30天,肇事者,依社維法起訴、依民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賠償;第三次,無肇事者以殺人未遂起訴,肇事者以意圖殺人起訴。無論是第幾次,同車者依比例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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