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ch wrote:
如果政府可以立法騎車...(恕刪)
"如果政府可以立法騎車或者開車駕駛與乘客不依照規定配戴安全帽或者安全帶者,發生事故至死或傷亡不得求償。"
發生事故為什麼不能求償呢? 事故發生一定都有相關的肇事者, 只是你要找對相關肇事者賠償, 此時是要把這個肇事者揪出來叫他負責, 怎不能求償呢, 不過現在多了這一條(不繫安全帶, 要罰款). 的確會變成不太能求償, 或者求償比例會降低. 反之真正肇事者的責任會減輕.
"那我真的沒有任何意見去管你要不要戴安全帽或安全帶
車商車子出廠就有給你這項安全配備
你卻要把他當垃圾不願使用
那你就要有自己承當這風險的本事"
繫安全帶能保護自己是好事啊, 但(不繫安全帶要罰款), 則是爛規定. 政府要專心盡力於避免危險駕駛行為的發生, 而不是花很大力氣在被動安全上. 減少事故發生才能真正有效減少風險.
"如果哪天不小心發生事故了
卻因為對方沒有繫安全帶頭去撞到車體致顱內出血死亡
那你真的會安甘情願接受制裁嗎?"
若你不是肇事者, 你需要接受制裁嗎? 法院本來也不會判你有罪. 因為你不是肇事者.
但如果有了這一條(不繫安全帶, 要罰款), 你要承擔損害到第三者責任的風險將會莫名其妙的提高. 你變成要負責照顧那條安全帶的安全性, 因為外力的因素而出事時安全帶可能脫鉤, 還是可能會傷到別人. 但這其實是原肇事者該連帶負責的. 而且原本合理的應該是安全帶及車子都是交給車商保養負責的. 人進去車子安全帶就要能自動繫上. 這是很簡單的事. 但也正是政府有能力推動但不願意做的事情.
"在台灣不論意外發生是誰對誰錯
只要有人死亡
另一方相對就要付出不少代價"
這不合理, 若沒肇事, 為何要付出代價呢?
一切還是要肇事相關人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