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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月經文,關於國道佔用內車道

沒有人可以知道自己的表速是不是跟別人的一樣,畢竟沒有公正機關的認證,假設你我的GPS速度都是110,但我的實際速度是110.5,比你的110快0.5KM,那我跟在你後面,你要不要讓呢?

我也沒超速啊,可是我就是比你快,這種狀況請問那些堅持我就是最高速限,我可以不用讓的人怎麼處理?要我右側超車?憑什麼有超車道我不能用,要我用比較危險的右測超車呢?

Make1way wrote:
我真笨原來你早在20...(恕刪)


我認同
lancerain wrote:
沒有人可以知道自己的...(恕刪)


所以請支持每公里架設一支測速照相機
太慢的就罰
超速的也罰


反正你也自認不會超速, 你怕啥????
你應該支持的
bond_007 wrote:
不喜歡你的解決方案, 因為要花國庫的錢
我的納稅錢不支持你的方案
你自己的方案你自己出錢

你出錢,(每公里間隔太長)每100公尺架設一支測速照相機, 我才同意
把錢交出來給交通部吧!!


不支持你的方案
你的方案要大家的納稅錢給測速照相機廠商賺, 又讓納稅人被拍被罰款
對納稅人來說屬於很笨的方案

你自己的方案你自己出錢
你出錢,(每公里間隔太長)每100公尺架設一支測速照相機, 我才同意
把錢交出來給交通部吧!!
我是問你像這種情況你讓不讓嘛?跟我扯什麼每公里一支測速幹啥?你要繼續跳針這種不可能的事情,那我也沒輒。
lancerain wrote:
我是問你像這種情況你...(恕刪)

to lancerain:
建議如果只有他在回文,這篇就算下課了。宣導夠了。
搜索一下他的ID,就知道為甚麼了。
bond_007 wrote:
不支持你的方案
你的...(恕刪)


那別人幹嘛理你????
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就好啦
後車遇到前車...超不過又覺得他速度慢的
你記得要靠右喔, 因為你已未達你自覺的最高速限了
(你覺得前車太慢了, 你又跟在前車後面, 車速自然跟人家一樣慢, 記得趕快靠右閃一邊去)

對了, 右側超車有人說違法喔
不過你可以乖乖地遵守
不過這好像是把內側車道當自家在用才會發生違法的事
不然你直直開你的中線主線道...我是不知道這違哪條規定?
AL168 wrote:
你才在跳針哩
建議兩個字有看到沒?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不違規喔
有沒有超速由高公局認定 -> 這不是廢話嗎, 法規本來就在那了
跟有沒有占用車道, 也是由高公局認定啊 -> 法規本來就在那了

你要不要每公里加裝一支測速照相機
慢的也抓
快的也抓
完全如你所願, 不是嗎????
結果你完全不敢贊成????
...(恕刪)


超速當然不行, 但是"無路權",能行駛於內側車道嗎?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當然不違規
違規的是"無超車行為" 行駛於超車道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和"車速多少"沒有關係, "速限"和"路權"這是兩回事!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的動作,定速行駛不離開, 這是行車, 不稱為超車
行車並沒有"超車道"的路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路權, 路權, 為何能進入內側車道?何以能使用這條車道? 此時,有"路權"嗎?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必須退出。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在906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1#49577369
在953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6#51817569

路權能取得, 也會喪失, 並不是永遠持有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超車道"路權, 非超車行駛於超車道
違規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超車後不離開,若造成堵塞,處罰更重, 這是另外一個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壅塞的成因,不是前車堵塞後車,這樣字面上的解釋!
堵塞真的只是"前車堵到後車"嗎? "最高速就不會堵塞"是錯誤觀念

原本內車道只有兩台白車, 領先車速110 , 後面也是110,車速不變,車距固定不會拉開, 原本兩車有55m的車距 (如圖左半),這樣不會塞車, 只是S-stable車流

因為超車後不離開,當所有車都不離開側車道 ,中線車道上的車,不斷進入內側超車道上,密度一高, 車距就變短了,由55m縮短到只剩1條車道線的長度,約10公尺, (如圖右半)

這是在固定空間內,擠入過多的車,造成車距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羣當中,有車踩下剎車,煞車波向後傳遞, 後方開始壅塞。

那一台"堵塞? 是不離開內車道的那一台路隊長嗎? 抓不到, 因為壅塞發生,會有hysteresis 滯後現象,不是立刻發生, 況且它的車速是110km
實際上, 它和鄰車並排, 並無超車行為, 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因為hysteresis 滯後現象,堵塞不發生於它, 它卻是始作甬者

後面幾台都是110km,也抓不到

當壅塞波往後傳遞,是抓這排車後面那幾台"運氣不好的",只因為它踩下煞車保持安全車距的嗎? 它沒錯, 它只是被迫減速, 去保持安全車距 , 只是堵塞正好發生在它

這是 F-S-J 三相車流圖

它像個山峰, 峰頂Maximum Capacity(q max)就是最大的車流量發生處
不過因為 flow density有 hysteresis 滯後現象
當到達最大量時,其實是塞入過多車所造成的,短暫到達最高值, 並不是車流順暢的結果.
在到達Out flow of the jam那一點,已經有車速停滯的狀況,
這也就註定後方車距不足, 要開始減速了
車距縮減也是一台車接著一台車,往後遞減之後才發生改變,遞減是漸進的, 最大車流量會往後延遲發生,
在車距遞減的過程中,是慢慢漸進發生,後車追上,而自然會達到最大車流量

1.不會堵塞, 就是在F車流,在F那條線的範圍,車流和密度呈"線性關係" 它是一條直線
flow rate是車流量,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車流輛也跟著增加

2.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擁入太多車, 就會在曲線S時有了反轉,這裏就是臨界點, 車越多車流量反而停滯

3.車輛密度增加, 超過臨界點之後,就會線性下降, 這是J車流

所有的圖形都和上面的圖形相同, F車流上昇到最大車流量, 然後進入停滯的S車流, 之後就是反轉直下的J車流
紅框, 設定了90km/110km/130km三種速限, 車速越快, 臨界值的最大流量也越高
90km約1900車/每小時
110km約2100車/每小時
130km約2400車/每小時

但是車輛密度到達50車/每小時, 這三條線就重疊了
也就是無論最初的車速V0為多少, 只要車輛密度到達50車/每小時, 車數越多,車流量反而下降
只有1200車/每小時

現在設定最高速110km就不離開,當每公里達到50台車時,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一定會造成堵塞, 車流停滯

為何會達到50車/每小時, 因為允許最高速就不離開, 車子就越來越多
而且路隊長的車速是固定的, 前車後車速相同, 車距拉不開

雪隧就是最好的例子,因為禁止超車,無法改變車輛密度
目前國5周日高乘載管制時段為下午3時到晚間8時,雪隧最高容量為每小時2800輛次,現在部份高乘載管制時段達每小時2800到2900輛次
平日每天為1萬輛次, 假日塞車時為3萬車次/日
若車速設定為90km,倒推每個車道 1400輛次時,車輛密度45車/公里,車距只有17m,和前車只有一條車道線

如實驗計算出的圖,如果車速V0是90km, 頂端單車道是1900輛次,雙車道為 3800輛次
所以, 真正所謂的車多,造成車距塞滿, 曲線被迫反轉下降, 是在單車道1900輛次時
但是,雪隧卻在2800輛(單車道1400輛),就到達曲線的頂峰?
這代表"車速"未達到理想狀況的 90km! 只有70km(錶速80km)

這是因為被切割成一個個車群,在車群的固定空間內,擠入過多的車,造成車距不足,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羣當中,有車踩下剎車,煞車波向後傳遞, 後方開始壅塞。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 就是改變車流密度的方法
所以一定要有"變換車道"的機制, 一定要有超車道, 雪隧"不能超車"是"作繭自縛",自我限制了車流量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有路權"才使用,超車完"喪失路權"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的"數字"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真實車速110km時,誤差高達15km, 是合格的錶
90km誤差高達13km, 還是合格的錶

內側車道車速為最高速, 國五為90km, 外側車道 80-60km
最大誤差高達13km? 還能區分出內外車道的車速嗎?

法規寫的是絕對車速, 在有速差的情況下, 車速真的分的出來嗎?

每台車都定速為110km,同時出發,會同時到達終點嗎?不會,每台車都會跑出不同的距離, 這就是"速差"
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1#49008985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發生速差時,車距36秒被拉開50m,就需要"超車",由後車補滿道路空間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就是改變車輛密度, 避免堵/塞車的方法

否則,後車無法超車,反而製造了車羣,車輛密度增加,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蓋再多道路都比不上這種浪費

容許超車道兼行車道, 自以為可以增加車流量,事實上是"適得其反"
相關的數據及圖表, 寫在319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2#4912441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000796&p=10#51289992

以"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來解釋最為恰當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種"合作" , 需要每個用路人的配合,才能達成
不合作, 大家都擠進超車道, 所有車道的車速都會下降

這是合則兩利, 分則兩敗

AL168 wrote: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不違規喔
...(恕刪)

問題是, 警方開單, 並不是拿原條文來看,而是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問題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抄錯了原條文
在這個部份,把"最高速限"寫成"最高速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寫"最高速度", 卻沒看原條文是寫"最高速限"
也遺漏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寫成 "最高速度"
這把原本的速限規定,將"速限"寫成"速度",完全改變原義, 轉變為以車速取得路權
"後面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的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也是引用錯誤
其內容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為"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必須依照法律之授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來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四項"的授權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被授權的部份
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並不包括改變,更動條文的文字內容,或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基準表"不能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說明,寫在303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1#49236520
955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96#51820923

但為但書,是例外規定
這個"例外",文字內容是指是超車道在例外狀況下, 可以變為行車道嗎?
不是, 它只是例外狀況下的"速限規定"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提到的是"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

其所因應的例外, 是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60km-110km", 這是一個區間, 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 是一群的數字
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110km
這個例外是針對,原本的速限"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之間,速限區間的例外, 不是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這並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這會錯誤將超車道變更為法規沒寫的"最高速限道",將"超車道"錯誤變更為"行車道"

況且,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依據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

法律位階高於它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同樣是寫"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能錯誤解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依據法律優位原則, 不能以法律位階低的法規命令, 去推翻法律位階高的法律
將超車道變更為行車道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則有逾越職權而發布的問題

AL168 wrote:
你要不要每公里加裝一支測速照相機
慢的也抓
快的也抓
完全如你所願, 不是嗎????
結果你完全不敢贊成????
...(恕刪)


但取締標準只能往上加10km ,不能自動降10km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少1km都要開罰, 請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當然不違規
違規的是"無超車行為" 行駛於超車道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句是分兩個的
1. 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長期行駛於超車道, 是不違規的. 請仔細去看法條吧
2. 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長期行駛於超車道, 則是違規的

妳自己po的照片你有沒有看清楚
兩條路...只能走一條比較容易塞
還是兩條路...都能走比較容易塞
台灣的前提, 兩條路的最高速限...無差別
所以當然是只能走一條路比較容易塞吧

至於你說的寬限值 120 不罰....那當然開到 120 了啊
能快誰不想快啊
那你要開 130 超速人家要讓你嗎?
有沒有超速誰認定
不是你我啊, 所以你幹嘛叫人家讓你?
不是擺明著你認定人家未依最高速限行駛?

憑啥?

你的表就比較準? 人家的表就比較快樂?
所以啦...就每公里設照相機就解決啦
大家都服氣啊
可是竟然有人嫌要花錢
那就請警察多多埋伏吧
不要設牌子
這樣也OK啊



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長期行駛於超車道, 是不違規的
這麼明確的事情
怎麼這麼多人無法理解


至於你說的位階問題
你去抓出來"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是違規的"這樣的案例給我們看看吧
我就閉嘴了, 不是嗎?


還速差
你知道 36 秒是多慢嗎?
這樣將近半分鐘切一台車...就很爽嗎?

如樓下所說的
你真的有擠過高速公路嗎?????
那些希望淨空內車道僅供超車是用的網友,
真的有上過台灣的高速公路嗎?
我個人是覺得在不會影響車速下
,只有半夜才可行。

其它時間淨空只是搞笑,
所以高公局也希望在不影響超車功能下,提高車道使用性。

是該想想該怎麼規定才可讓用路人
安全又快速的到達目地,
而不無限上綱要求淨空內車道,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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