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6日,我email給高雄大遠百表示要去「錄下」或找記者一起去看看片斷、毀損、黑幕的影片,不過高雄大遠百沒回應,後來我又2013年1月29日再email,不過,大遠百就斷然拒絕了。雙方email內容如下。

大遠百「可能」因為記者有打電話去關切這件事了,所以大遠百就在2013年1月31日透過消保官說「願提供慰問金一份,期待爭議可解決。」,根據消保官的口述,大概就是說這件事(車子在大遠百停車場被撞、大遠百協議要給我看全部錄影內容、影片毀損成為片斷的黑幕等等)就用慰問金的方式解決,希望我就不要再追究了。消保官email內容如下。

收到消保官的email後,我心想不管是什麼名義,既然大遠百願意低頭認錯,那這件事就算了,因為我實在也很忙,為了追求所謂的真相、正義,花這麼多時間,實在也不值得。沒想到這又是另外一場惡夢的開始,我漸漸覺得大遠百似乎只是想拖延。
2013年4月3日大遠百透過消保官說金額15000元後,我就覺得累了,2013年4月4日就email給消保官說ok,請大遠百直接寄支票來吧。我與消保官email內容如下。

沒想到這又是另一場惡夢的開始,其實上次大遠百說要給我看全部影片,後來卻拿出毀損的影片出來,我就該想到這次也沒有這麼容易,大遠百答應的事會遵守嗎?
這次慰問金的事,我說ok以後,過了1個多月後,2013年5月10日消保官突然打電話來跟我說,大遠百說希望我可以刪除01的這篇文章。我當時就問消保官,刪文這件事,當初在談慰問金的時候有向他提到嗎?消保官也說沒有。所以我就拒絕刪文了。因為這並不在之前協商慰問金的範圍裏面,而且,為了15000元就被摸頭、刪文,我也認為不值得。
接下來跟大遠百又是一連串的雞同鴨講,高雄大遠百的人打電話來說「和解內容是有刪文這個條款的」,我就說「消保官已經告訴我了,當時談妥的慰問金是沒有刪文這條件的」,後來爭執不下,我就跟大遠百的人說「只要消保官說當時是有刪文這條件的,我就無條件願意刪文,消保官說了算」。(當初大遠百既然堅持以「慰問金」為名義,而不是賠償金,理論上來說,其實就是大遠百單方面給付而已。就算大遠百覺得慰問金是一種和解的形式好了,那也不包括刪文啊!至少消保官、我、大遠百當時的認知都是不包括刪文的。沒想到大遠百竟然在談妥後,又增加新條件,這行為模式,正如同大遠百在談妥要給我看全部影片後,又拿出毀損影片,是一樣的。經過此事,我想起一些遠東集團的新聞....不禁也有所體悟了)
2013年7月28日,我實在受不了大遠百這種拖延、反悔的作法了,寫了幾次警告他們的email,但是最後他們回了一封,文學造詣高到不行,遺詞用字實在是讓人著迷的email給我。看到這封emial,我也是強忍著笑,很生氣的回覆大遠百,希望他們8/10前履行承諾,並且emial給消保官,表達我在這件事情上對於消保官的看法。我與大遠百email內容如下。

2013年8月5日最後消保官還是如我預期的,只是emial給大遠百叫他們多少也是要應付一下消費者。

其實這個過程很辛苦,工作已經很忙、很累了,加班之餘,還要抽時間也陪大遠百玩,如果不是心裏面還有一些希望台灣更公平、更進步,早就放棄了。今天是車子在高雄大遠百停車場被毀損了,雖然心裏面不爽,頂多就花錢修理而已,如果今天是在高雄大遠百停車場被打、被搶、被○○呢?大遠百就給個毀損的影片就沒事了?經過我的研究,關於這件事,很多網友的邏輯、法律觀念其實是不對的,將來有空的話,再來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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