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法律訂的再嚴碰到權貴,知名人士,黑道,外國人仍然是選擇....吃案,延宕,不執行酒測,包庇....根本的問題不在訂立制度,規則而是執行面問題整個司法毫無獨立,客觀,公正維法亂紀,廢弛職務,枉法裁判...西諺云: 法律是被訂立出來破壞的可見,根本的問題是人難怪明君難遇,包青天唯一無二6月下雪??快了吧
酒駕抓到,除了沒收名下所有的動力交通工具外,禁止這個人租賃/買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也不可以再擔任任何動力機具的駕駛工作,如果將車輛借給有酒駕紀錄者, 亦視同酒駕處罰,這輩子就只能走路,請人載,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連腳踏車都禁止擁有或使用,然後對於檢舉者, 要給予相當的金錢獎勵+++ 再補充各政府機關相關於這個人的資料, 證件等都需要公開註記酒駕,有錢也沒車, 連AB車都弄不到, 斷了腳一樣...
酒駕跟本就是蓄意殺人,公共危險,強制罪沒什麼好談的,從重量行就對了,不得異意,不得緩刑鞭刑在台灣行不通,人權團體不可能讓這刑罰成立(不人道)罰多少錢是對我門小老百姓有用,對那些人,跟本不放在眼裡不過可以立法,在民事上加害人賠償受害人,自己的50%總資產(要前一年度的,避免脫產)不然跟本沒人在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