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即使法案通過,實際購買到檸檬車時,能夠達到瑕疵認定,要求解除契約或更換新車的門檻還是太高。>> 以加州法案為例,期間為 18 個月之內,或約 29,000 公里 (18,000 英里)。>> 以華盛頓DC為例,期間為 24 個月之內,或約 29,000 公里 (18,000 英里)。>> 美國自小客車年平均行駛里程約 20,000 公里 (約13,000 英里)>> 臺灣自小客車年平均行駛里程約 9,000 公里。>> 美國多數車廠建議回廠保養頻率約為每年,或 16,000 公里 ( 10,000 英里) 。>> 臺灣進口車場建議回廠保養頻率約為每年,或 10,000 公里。換句話說,消費者購買新車在美國檸檬車保障期間至少經歷一次原廠保養,得以確認車輛各項設備狀況。應該將標準提高到至少15~18個月內,保障消費者與駕駛人安全。P.S 若以現行草案 180天的標準,等於必須平均不到 4,500公里車輛就出現動力、操控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之異常,是否已經足以構成重大瑕疵??
艾薩克 wrote:目前初步規劃車主在購車180天後,或行駛里程超過12000公里,要是車輛出現相同瑕疵,並於保養手冊中記載指名之維修場所,修理四次以上或是車輛累積無法使用超過30天,就可向車廠請求更換新車、等值新車或是解除買賣契約。 希望真的能施行台灣多的是有立法可是沒有細則跟罰則的法律
pip334 wrote:等值?落地8折價嗎...(恕刪) Better than nothing, right.這裏是台灣不是美國,要看法案通過後的實際案例。在台灣政府是完全偏向商人,to see to believe!更應該推出更嚴格排放標準,讓烏賊車遠離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