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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frogghoul wrote:
為何提高內線道速限沒用?而且我之前就有提到若提高內線道速限,而又佔據一段時間未駛離內車道就開罰,但是這樣改又有個問題,佔據時間怎麼確認?
再說現行法規有太多地方很模糊,既然時速錶不準確,那速限就沒意義了,因為以最高限速來講,他覺得已經最高限速,而後車覺得前方車太慢,但是又沒導致塞車,警方也很難取締,因為就有可能前車確實已經到最高限速,你要罰前車佔用車道也很難,他有符合最高限速的條件,這就是我質疑的地方!


所以法規很難這樣制定

以現行法規的內容

在未堵塞的狀態下就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這個前提下單純調整內側車道的速限意義不大

因為還是會有前車跟後車表速都達最高速限

但後車實際速率較快時前車該不該讓的問題

只是從現行的100或110提升到更高的速限值而已



另外法規是寫堵塞不是寫塞車

雖然沒有對堵塞做出定義

但有提到當交通雍塞時,小型車是不受一些最低速限的法規限制的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法規很難這樣制定...(恕刪)

原來是堵塞,但是這很難去界定,也沒人有辦法用堵塞去檢舉前車,光時速就很難檢舉了,Gps的時速應該在法院上不能當證據吧?
我覺得法規就算訂得再清楚,這種佔內線的違規一般人也沒辦法檢舉,光是卡在"速度"這關就檢舉不過去,所以除非是國道警察一直跟在路隊長後面一段時間才能去開單,但可惜的是紅斑馬通常只會停在彎道死角處抓超速,你很努力的在內車道用時速120km超車會被照相,有人開100龜在內線反而沒事,難怪這問題一直沒解了。

frogghoul wrote:
原來是堵塞,但是這很難去界定


重點來了

我們在這邊討論都會對堵塞有不同的定義標準了

警察也是人

難道不會有這個問題?

心情好或不缺業績標準就寬鬆點?

心情差或缺業績標準就嚴厲點?


只能說嚴守表速說已達最高速限賴在內側車道然後一直有車從旁超車

有被開單的風險阿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恕刪)

有人擋住就超車啊! 不是開的很快? 為何要守法的人讓你?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
發現已於5月3號做了更新

相關內容已修正為

-------------------------------------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恕刪)

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在設定車道,道路之通行區分, 指定/分配內側車道供超車,即車速高於中線車的那些車來使用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併駛為非超車, 前方無車可超的路隊長亦非超車)
『非超車』,不遵高管規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罰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是在說內側車道以"何種速限"行駛
此"但書"為速限,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能超過"速限"之外擴張解釋!

內側車道(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
有二種!
除了最高速限! 還有速限標誌! 標誌還有最低速限!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速限是110 或是可以於60-110之間? 那一種?
那就要看擠還是不擠!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高管規則6 ; 110km ←→ 55m車距)
若前方車距不足55m,就不能"最高速限"
但書就不成立了! 等於沒有這一條但書了!
沒有了!沒有了就不能拿出來引用!

"最高速限"只能決定車速多少, 無法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只要考慮到超車道的"路權歸屬"為何 ? 就不會弄混"速限"和"路權"!

若造成堵塞!是處罰更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並非"致堵塞"才罰! 未"致堵塞"就不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不適用是不能引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不適用"!卻以為""不適用"的相反(倒推)是適用!
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其實就是將原本的 F 車流(前方無車)降等為 S 車流(車流佇列)! 再來,必然會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其實是
1.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在此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函釋一再引用的,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沒這樣的條文了!

超車道是94年修法之後的新法規
拿舊法規得條文(舊法規的函釋), 當然是找不道"超車道", 又錯誤將所有但書當成例外排除原則,將"超車道也排除掉了"!
然而
A.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 超車道一直都在但書當中, 並未被排除!
B.三個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內/中/外三個車道,並不是指定車道,而排除其它車道。
C.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指定車道, 明示其一而排除其它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只是速限規定, 依速限行駛的意思! 不是分配誰去走內側車道!
沒有路權?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怎麼會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能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和在這個車道的速限為多少? 根本不在同一層次!
某種"速限"行駛,對於路權而言,這種未來/將來才會發生的事!不可能是路權的依據!
車都還沒進這個車道? 怎麼發生這個車道"速限為多少"?
能先上車後補票?拿未來才會發生的事, 說現在有渠權進入內側車道嗎?

"但"為但書
在此處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所以進來"超車道"之後,以"最高速限"為速限!
並非推翻前方, "內側車到為超車道"
只是補充速限規定
依(高管規則5)原本的速限是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區間!
但書(高管規則8-1-3)規定只是依(新)速限行駛, 有第二種速限, 以『此種"最高速限"(單一數字) 』行駛超車道

但書形態眾多, 並非所有但書都是「本文」之相反及例外(在立法體制上,但書之前的句子,稱為 「本文」)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2012 年7 月六版,第177頁 至178頁

(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第1項 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屬於這第五種但書型態, 表示並非例外,而係附加補充規定 ,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其它行為就是"速限", 內側車道(=超車道)之"特別速限"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此一分類係以法律適用範圍廣狹為標準。
特別速限 只能是 110←→110範圍窄, 只適用於內側車道有55m安全車距(依高管規則6)時
一般速限規定則為60←→110 範圍寬,適用於所有的車道 (60←→110包含有110在內)(高管規則5)
所以不能說是110←→110排斥 60←→110? 因為60←→110仍包含有110在內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但書若成立 , 優先適用"速限"110←→110的特別法
若P(不擠,不堵塞行車,前方有55m車距)則Q 可以新速限110km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書當中還是有 內側車道(=超車道)
內側車道(=超車道)一直都存在! 並沒有改變!
改變的是速限! 不是"車道"!

但書不成立
條件在於 ~P 堵塞行車之狀況(擠,堵塞行車,前方無55m車距),無法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但書不成立, 等於沒這條但書 !
速限回到原則法,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為60-110km)

其它種但書可在177頁找到
(一)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不得」......
「不得」兩字即含有禁制之意思 ,.....為對「本文」全部或一部份做相反的規定。
(二)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不在此限」......
表示條文前段原規定之相反及例外,此為典型之但書。..........
意即不受該條「本文」規定的拘束,而使但書所規定者係其例外之意。
(三)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有...者依(從)其...」......
此類但書除表示條文前段原則之例外,並明確肯定予以指示應如何如何,而非僅表示「不在此限」或「不得.....」。
(四)限制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以....為限」,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之例外,而係表示除條文前段原則規定外,尚須符合一定之限制要件,始可適用該條文前段規定。

例外排除只有前面三種但書型態
第四,及第五種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之例外!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是"超車道"也能"最高速限",本來就能同時存在! "這兩者根本互不排斥
完全不存在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不能機械化的倒推! 仍要視上下文句之文義為何! 不是盲目倒推!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最高速限"被改為"最高速度"
這個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就是來自""裁罰基準表", 但這擅改法規是逾越了母法之授權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個基準表寫錯了!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應該寫為"最高速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chiayingcool wrote:
此篇的目的不在延長...(恕刪)

ilovesinging wrote:
我覺得法規就算訂得再清楚,這種佔內線的違規一般人也沒辦法檢舉,光是卡在"速度"這關就檢舉不過去,所以除非是國道警察一直跟在路隊長後面一段時間才能去開單,但可惜的是紅斑馬通常只會停在彎道死角處抓超速,你很努力的在內車道用時速120km超車會被照相,有人開100龜在內線反而沒事,難怪這問題一直沒解了。


你說得沒錯!
所以我覺得紅斑馬其實可以做得更多
至少在疏導車流量上面,可以採取更積極的做法
如果沒有路況(車禍,散落物)的情況
全部車道都滿車,平均時速不到100
就應該開(路肩)到車陣的最前方
看看是不是有車輛並排
有的話就導引內車道的車輛加速駛離
甚至有足夠的證據就開罰
這樣才有效果

常常我努力超到車陣的最前方
就看到內車道跟中間車道的車並行
外車道可能沒車
可是中車道的車也不靠外
內車道的車明明前方數百公尺沒車,卻也不加速也不讓道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高速公路根本沒發揮到該有的運量

台灣的高速公路有速限, 超速就是違法!! 超速肇事就是要嚴懲!!

路隊長一詞..按照法規, 時速80~110以內都算合法, 頂多就是公德心的問題.

違法跟公德心不佳, 孰輕孰重???

討厭路隊長是一回事, 是非不分, 道理不明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acom66 wrote:
台灣的高速公路有速限, 超速就是違法!! 超速肇事就是要嚴懲!!
路隊長一詞..按照法規, 時速80~110以內都算合法, 頂多就是公德心的問題.
違法跟公德心不佳, 孰輕孰重???
討厭路隊長是一回事, 是非不分, 道理不明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內線(超車道)就像公共廁所

不論在裡面多爽,你也不必一直待在裡面

用完就出來換別人用

你也不必自認正義

一定要守在公廁門口檢查下一個使用的人是不是進來做壞事,或有沒有維持馬桶整潔

行駛內線時一定要隨時注意,不要佔用

而且超完車把車道讓出來的好處多

1.高速公路運能夠提升,可以少蓋幾條高速公路也不必花錢拓寬!

2.行車時間能縮短,時間就是金錢咩!

3.安全性也會提升,遇到瘋子你就快點讓他超過去,難道要讓他鑽來鑽去撞到你或是別人?

一點都不難歐!從今天下班起就試試看吧!

CUFOX wrote:
修改後還是有些問題,
1.還是沒有清楚定義何為"堵塞"。
2.並未說明"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的精確標準。

若將法條解釋成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內線才合法,
那一般人根本不能合法使用內線,明顯不合常理。

要讓大家合法使用,那合法的速度必須是一個範圍,而不是單一值。
若官方不寫清楚實際合法的速度範圍,
就會一直有人相信前述這種不能合法使用內線、自相矛盾的解釋。...(恕刪)

問題在於:
兩線道
三線道
四線道
各有適用規定,但是大家都混在一起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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