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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碰撞初步判定錯誤,肇事責任釐清錯誤,可能導致無法理賠問題

不一定吧!
第一百八十三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分辨依據如上

tpccy6421 wrote:
走路肩

tpc_jengyj wrote:
你是行駛機車道準備...(恕刪)


很感謝各位大大熱心指教,我無意爭論,只是不知如何得知,現場的最外面那條,到底是慢車道(機慢車及轉彎車行駛),還是路肩?

如果確定這是機慢車道,那反而我沒有錯,因為[[道路交通規則裡說到"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所以我要準備轉彎,先變換到最外側車道沒錯呀?!

其實誰也不願意遇上這樣的衰事,對道路交通法規,也因這一次有更多的了解,我真的是捨不得我辛苦工作而來的二萬元,若依法規確實是我不對,我接受;但若別人有責任,卻要我負全責,我也不能接受(尤其她一下車就說,她沒看見我,我真心覺得,小姐,個子小就不要開那麼大台的車,今天你是撞到我,如果是撞到機車或行人,那可能會有更大的傷亡,她並無法從此次擦撞中得到教訓)。
真的不太容易分清楚是快慢車道分隔線還是路面邊緣線

我看google實景 那標線看起來跟車道線一樣粗
你不如實地拿尺去量測
若真的跟車道線一樣是10公分
那就拍照 + 你的行車紀錄器檔案 去申請仲裁
看能不能減輕你的肇責

光這個鑑定圖
先不管你的車是路肩或機車道更或者是慢車道

警方畫的相對位置圖
就把你當直行車來看
可看箭頭兩車不一樣的畫法
圖上看到你車身偏斜角度不太像要入彎
也不太像中間側外偏預先偏移的行徑

這方面可能也是一大敗點
就google map的照片來看應該是快慢車道分隔線,線寬看來是10公分的,並沒有比較粗,當然這只是大概看的,實際還是要以現場為準,其實在這討論實在是沒有意義,其提出鑑定比較實際,花三千去賭2萬值得~~~~我覺得

小丸子3708 wrote:
很感謝各位大大熱心指教,我無意爭論,只是不知如何得知,現場的最外面那條,到底是慢車道(機慢車及轉彎車行駛),還是路肩?
我己經實地去測量過了,是十公分, 是十公分, 是十公分....(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最旁邊那條是慢車道無誤。

那我預右轉,先到慢車道是沒錯的,那並不是路肩。

附照片,機車停等區的下邊框是15公分,連接的線就是十公分,對比之下,很明顯,15公分粗很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最新情況,詢問處理員警,要求看原筆錄後發現,員警未在筆錄記載“因為停紅燈,綠燈後行駛”,造成誤判是路邊停車後起步,已經將行車紀錄器影片補上;員警原聲稱無路口檢視器,我親自到現場發現是有的,拜託員警幫忙調閱,可惜角度關係,沒拍到(原來路口監視器角度那麼小,即使拍到也是局部,應該用大廣角才是

今天也特地去資訊專業律師(在此,特別感謝蔡其昌立委,為民服務,並提供免費律師諮詢),律師看過影片及初判表後告知,對方責任最大,尤其紅綠燈號誌是重點,中車道不能搶慢車道轉彎,且她從左後方搶快轉彎,我們是無法預知,我們確實很冤枉,要我們盡快提出覆議,相信會有好結果,至此,感謝大家協助,我們會盡快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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