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警察)去行使業務範圍內職權,所作成對外生成效力,使民眾跟其雙方造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改變,這是屬於行政處分VA不過內部行為(業務範圍),需有法源依據,然法源依據規定取締需於幾公尺前立牌告示,如無告示,則屬行政瑕疵,也就是屬於違法取締您可以選擇救濟,使用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
silver mondeo wrote:但目前有一位警察都持數位相機在那攝影。但都沒有攔車下來。我想請問,不從最內線車道左轉?這樣會被取締嗎?(之後會有照片寄來嗎?) 當然~不然他閒閒站在那錄影是要拍電影?
silver mondeo wrote:是這樣的:從中友百...(恕刪) 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
針對樓主的問題1.開單依據無誤,這應該是做有效率的作法.2.如果是行車動線問題,造成無法切入轉彎車道,應該是反映交通單位,適度變更標線,以符合實際路況與需求.另樓上有大大提到"然法源依據規定取締需於幾公尺前立牌告示",這點小弟覺得非常可笑.抓違規還要打廣告?這是甚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