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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警察在路口攝影,可做為開單的依據嗎?

這行為看似不合理但警察絕對合法,而且他有讓你看到他在拍你還是執意違規!

c.c.0110 wrote:
台北市警察局錄影監...(恕刪)


謝謝!

不過是否全臺適用?
應該只是在執行公務需錄影存檔吧,像酒測就是啊
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警察)去行使業務範圍內職權,所作成對外生成效力,使民眾跟其雙方造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改變,這是屬於行政處分VA
不過內部行為(業務範圍),需有法源依據,然法源依據規定取締需於幾公尺前立牌告示,如無告示,則屬行政瑕疵,也就是屬於違法取締

您可以選擇救濟,使用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撤銷
上述行政處分(VA)指得就是罰單啦!

簡單來說 如果你收到罰單,堅持要搞他的話,可以直接上行政法院,跟法官主張行政瑕疵,要撤銷/重做行政處分。

不過你得舉證對方未依法告示

silver mondeo wrote:
但目前有一位警察都持數位相機在那攝影。但都沒有攔車下來。
我想請問,不從最內線車道左轉?這樣會被取締嗎?(之後會有照片寄來嗎?)

當然~
不然他閒閒站在那錄影是要拍電影?

silver mondeo wrote:
是這樣的:從中友百...(恕刪)


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
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
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
我知道這樣是違規,但實在是太多車都這樣通過(且沒有車子被攔下來),所以上來問一下。

silver mondeo wrote:是這樣的: 從中友百貨方向走台中三民路左...(恕刪)


行的正坐的端就沒什麼好怕的
針對樓主的問題
1.開單依據無誤,這應該是做有效率的作法.
2.如果是行車動線問題,造成無法切入轉彎車道,應該是反映交通單位,適度變更標線,以符合實際路況與需求.

另樓上有大大提到
"然法源依據規定取締需於幾公尺前立牌告示",這點小弟覺得非常可笑.抓違規還要打廣告?這是甚麼情況!

插隊左轉好威風

一堆人違規 就可以不算是違規嗎?

乖乖排隊的都是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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