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650218 wrote: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好吧 會有人說限速100我100龜內線剛好而已
Payton18 wrote:簡單的說....超速行駛是個人行為!佔用內側超車道是侵犯他人權益! 那有沒有想過佔用內側超車道且超速行駛算哪一種?因為超速開的比所有人都快,所以沒有佔用問題,所以不算侵犯他人權益?超速行駛真的只是個人行為而以?!如果超速行駛只是個人行為那跟酒醉開車只是個人行為有何不同?一定要等出車禍才算侵犯他人權益!?
個人還蠻常用速限+10km開內餡的(GPS速度),倒是從沒被閃過燈按過喇叭,比我快的車都會自己切到其他車道,也沒人瞪我,畢竟他們也知道自己超速。猜測比較多會來報怨被逼車的都是開剛好速限或是低於速限吧,然後才來這理製造對立,蠻無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