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目的在回復或填補他人所受之損害,使被害人在法律評價上,回復至未受損害之原狀。而此一評價之手段,或依事實修復,是為回復原狀;或依金錢補償,是為金錢賠償。我國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應認為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前的一則新聞:
撞壞老爺車 回復原狀太貴 肇事者敗訴(轉載自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劉姓男子一輛車齡十六年的克萊斯勒雷伯龍跑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被胡姓女子倒車撞損,修車廠估價修車費約要卅三萬元,胡女認為該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不願多賠,雙方鬧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女應將該車「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原狀」。
對於這輛中古車的修車費用遠高過市價,是否符合損害賠償的填補損害原則,承審法官表示,由於劉姓男子請求「回復原狀」,並非直接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不需要斟酌車輛折舊率的問題,胡女既然撞損劉的車,就該負責把劉車回復到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本案由於胡女不再上訴,全案確定。
過去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多數請求肇事者賠償修車費用,請求「回復原狀」的案例罕見,而本案法院也創下先例,僅就被害人所請求的「回復原狀」判決,劉的中古車市價僅有二、三萬元,胡女須花費卅三萬元修復成原狀,劉反而賺到了。
劉姓男子指出,今年四月五日上午十點多,他的克萊斯勒跑車停放在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旁的停車格內,胡女開車路經附近,倒車時未注意路況,連撞兩次他的跑車,導致車子左側車頭及車身受損,板金凹陷,車子拖到修車廠,估價修復費用約近卅三萬元。
劉姓男子認為,胡女既撞壞他的車,就應負責將車子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原狀,遂依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胡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將車子「回復原狀」。
胡女不以為然,認為劉的車子雖是進口車,但車齡十六年,依照中古車行情,市價大約只有二、三萬元,她原本願意賠償,但要她花卅三萬元,說不過去,且不成比例。她認為這輛車根本沒有修復的實益,不如花幾萬元買輛同等級的中古車賠給劉姓男子算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所謂修車費與市價相比不成比例,而無修復實益的說詞,在法院實務上,通常是指回復原狀需費過鉅而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但這輛車子經修車廠認定,修復後並非不能回復原狀,否則修車廠必定放棄估價。
法院另根據車子受損的照片,看出受損部位為車身擦撞,車體仍然完整,並非重大變形及完全無法修復或修復後仍不能駕駛,從事實上看,該車確實可以回復肇事前的原狀,而劉姓男子並沒有請求胡女金錢賠償,法院無需斟酌折舊率的問題。
【2005/09/18 聯合報】
撞壞老爺車》肇事者:買較新的車賠他 竟被拒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我願意買一輛車齡較新二、三年,且同型同款的車賠對方,他竟然拒絕。」肇事的胡姓女子無奈地表示,願負賠償責任,但把這輛老爺車修到「回復原狀」的金額太高了,實在不合理;胡女車子的保險公司則決定「認賠了事,趕快把車修好就算了」。
胡女說,劉姓男子的車子車齡高達十六年,這種老爺車在中古車市場隨便問一問,都沒人要,依照每年折舊率百分之廿計算,這輛車市價在網路上只有二、三萬元,實際成交價會更低,甚至可能沒人要。
胡女的車子有保險,在肇事後,保險公司派員幫胡女打官司,保險公司與劉姓男子接觸的過程中,劉姓男子堅持要回復原狀,不想要保險公司賠錢,雙方談不攏,才走上訴訟。
保險公司表示,原本想找一輛與劉姓男子的車型、車齡完全相同的車賠他,但台灣就是沒有,只找到了年份分較新的同型同款車,劉姓男子就是不肯,現在法院判決胡女必須將車子「回復原狀」,判決實在不合理,但只能認了,不想再上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