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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超速沒有告示 想要申訴的事情

別吵了 wrote:
只要遵守限速+誤差, 就不會有紅單.



我看你乾脆建議,車廠以後設定車子只能開到 110Km/H,這樣高速公路就不用設照相機了!




ianchen0 wrote:
"台74甲線71K"這隻移動式照相機!
神出鬼沒, 我和朋友們幾乎都在這裡拍過寫真照, 集合起來差不多可以出寫真集了.(恕刪)


小弟和朋友的也可以出寫真集了,看來這支移動式的比較賺!

那支固定式的,只賺外地人...

airzard wrote:
同理捷運也沒立牌不能殺人,那鄭捷可以申訴嗎?




每次看到這種文
總覺得憤世嫉俗並不會讓你贏得別人的尊重!!!
請自己先把法規搞清楚
別人在論壇發問是有必要這麼酸嗎??
請問 你怎麼舉證 前面沒有放 前有測速照相 的牌子
因為我有遇過 警察隨便放個小紙板 上面寫 前有測速照相 然後 就躲在像是變電箱的箱子內照相
一堆人沒看法 就來發表自己的看法....違規都不對, 但仍要回歸法來看規定
如果能申訴就該去申訴.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一般道路至少100公尺,高快速公路至少300公尺。
固定式告示牌低於120公分是可以申訴的喔!新聞有報過。
1.測速照相前必須設立告示牌

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沒設立告示牌..是可以申訴的

法律上確實站的住腳

2.這樣規定瞎不瞎?

很瞎..

但臺灣很瞎的法律也不只這一條...而是一狗票

反正鬼島有鬼島的玩法
這種法還不就是一堆被開單了然後找民代申訴後才修出來的法

有時候鬼島很瞎的法到頭來還是因為台灣雕民搞出來的


大力馬痲 wrote:
1.測速照相前必須設...(恕刪)
哈哈,那支還會換方向呢!剛換都會一堆人中獎
所以上匝道後到第一個「前有測速照相」的告示牌出現前,
這段都是可以合法超速的無敵時間?
以後大家不用跑到德國, 在台灣就有無限速高速公路可以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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