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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ai121754868 wrote:
請想問各位板上的大大

常常開高速公路 可是限速100

都已經開到100了

內線叫做超車道

所以可以開到一百以上???

不然前面的車都開100 想從內線超車 怎麼超 ?

還是說內線為超車道 時速也可以比較高呢 謝謝解答


簡單的說,這種行為就是俗稱的 "龜車" "路隊長" 或 "馬路3寶之一"

要開100,請去省道,你會忽然變神勇
這個應該可以蓋20幾樓

話說 內線超車道是沒錯

不過很多路段 車潮都很多 (食宿都還是維持在100)
內車道就不可能保持淨空

所以就將就點 難道要在內側到 猛按前方喇叭嗎..
你前方 他前方還有車 就這樣無限循環了


如果在車流量較少 就還OK

不過台灣 公速公路都三四線道 太少
不像國外 5.6線以上
內車道問題整理
1. 德國的內車道不是這樣用- - 他忘了他現在在台灣以為是在德國
2. 手扶梯大家都會靠右邊,左邊讓走快的- - 他忘了手扶梯是進入時就要選好走哪一邊再進入,進入後不可切換邊及逼人且要以前方的速度行走。
3. 內車道讓有急事的人用- - 大家都有急事,但人家為了安全早些出門守法開車為何要讓不早出門的先走 ( 別人提早出門的時候你在溫柔香中享福)
4. 高速車切換車道危險- - 守法開車的人就是為了自己及別人的安全才守法開車的,高快車本來就危險作了危險害人害己的事不思改善思過去要守法的人去冒險將安全留給不早出門的人天理何在
5. 超速的人因為家裡有人病危所以趕回去見最後一面- - 有這種事時無法專心開車請勿開車改坐計程車才不會危害無姑的大眾
6. 內急所以開快車所以要大家讓出內車道給他開- - 內急就要開外車道找加油站借廁所解決後再上路
7. 走內車道如對向車道車子衝撞過來很危險- - 跟據碰撞學原理,逆向碰撞速度越快力量越大死傷更慘重
8. 淨空內線會少一個車道的謬誤- - 100萬台車分3線道平均一條33.5萬輛車,淨空內線後一車道要行50萬車,加上超車後要回到原車道只會使中線車速時時被破壞車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PWiIuJRuVk
9. 內車道行駛限速會造成阻塞 - - 一定不會,阻塞車速一定低於限速
10. 內車道龜速會造成阻塞- - 是會造成一線阻塞但不會造成人員傷亡,超過就好了,但使用迴蟲式超車法會造成其它車道剎車降速,如發生車禍會造成嚴重阻塞及人員傷亡。
11. 開高速公路開低於80為什麼不去開省道- - 他要省道可以開到80在高速公路就可開到150了,省道開到80是給在高速可開到超速的人開了,這是違規技術好的人在開的。
12. 有人會說外線大車會逼車,大車為何要逼車?因為中線也是慢車,外線也是慢車,他都過不去,只好逼車,如果大家都能有左快右慢的觀念,大車可以很輕易從中線超車,他何必逼車? - - 你都知道問題就是出在不守法,沒有逼車保持安距離慢速車就不會進入內車道,所以要先解決逼車問題所有的問題就解決了。(未解決逼車問題所有你說的都不行,全部的車都排在外線道,進入內中線的幾輛車也不用回外線了。內線開200中線開150外線只能開1 )

12. 迴蟲式自殺式超速超車- - 自己不守法開車確怪罪一群守法開車人不讓你超速在內線
13. 右側不可超車- - 車子如何由內車道下交流道,交流道的車子如何進入內車道,沒人被開過單。
14. 你的錶速度跟實際速度多少還是有落差- - -你可以從你的車子上看到對方的錶速有問題,可以看到他沒有裝GPS,開車載望遠鏡不好吧。
15. 龜車、怕死請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要用守法當藉口,更不要浪費國人的寶貴時間、燃料。----不守法的人代表國人,哪監獄中人才是國人,外面的都是外國人,省能源就開90或 坐公車才對。
16. 有人會常常看到大貨車佔住他們的超車道嗎??我覺得職業貨車的駕使還比較有品些。目前看來的確有些職業大貨車或是客運的駕駛習慣比較好!!!
雖然是最開外側~~~但是往往在中線超車後會馬上退回外側車道~~~~~--你有看到在外側它開慢有比它們大的車會逼他們嗎?
17. 開外線 比開內線快多了 台灣超車 我現在都認為是外線了現在內線都被神車佔據居多。- - 外車道車子車很少開到限速及旁邊還有路肩的關係。
當然可以超車...還特別明文規定了你說哩?
有些事不要光依"個人"角度看待或偏激式鑽牛角那是無解的

就像有人拿最高限速解釋卻故意忽略該道有超車用途
反之則是只拿可超這點就無視限速跟安距等問題
對公眾而言兩者都是上綱自私而後曲解

法令修改源起道路用地不足
規定超車改容許部份條件可行車這是妥協解套做法
雖法與理論上並不衝突
在正常情況下該道只有欲超車跟超車中及超越後欲回行車道三種
現是合法多了第四種有條件能最高限速行駛車輛
可理論是理想碰上實際情況跟部份自私用路人就會引發爭議
要減少爭議最好還是用路人多以公眾角度設想...

超車道不是超速道
超車後請退回行車道勿連續占用讓他車也有道路能超
前若有慢車可用合法方式大燈警示提醒切勿直接逼車縮短安距
而若無超車用途或超車慢者也請注意附近車況再使用
不要無視車道用途各車錶差跟臨道在那並排等速讓人無道可超
或者是自顧自"慢慢"超車跟長時佔用不生蛋降低道路可用效益

以上這互相理解而禮讓行為在職業駕駛群就較常看到(大家都有要快要慢時候性能也有好壞)
這也是較能發揮高速公路效率的做法之一(當然一定也有老鼠屎)
比一些"假日車手"找一些理由藉口卻只在乎自身快感及死守個人權益
卻忽視對"大眾"較有利的辦法來得好的多
冷靜點 wrote:
先貼一下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
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過程: 必須要有二次變換車道加上超越,
超車結果 : 前後車位置互換,後車變成前車
因為不能飛過去,所以"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必須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先"變換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越",再"變換車道", 全部組合起來,才是超車。

"行車道"Traveling lane , 日本的"走行車線"
超車道, 在英國稱Overtaking lane 美國稱Passing lane , 日本稱追越車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3#4379548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行駛" 適用於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3.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超車之法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7#44472807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094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係對原則之推翻。
應本「例外法的解釋須從嚴」的原則。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避免因例外過多而導致原則的空洞化,甚而喪失該項法規範之價值。

其所述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為例外發生之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例外發生時之事實

文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中之"容許",是指"速限"
文字並直書為, "容許"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此, 此一法規命令, 是規範內車道"速限"的例外法,特別法
並非賦予"行車權" , 或與超車道共用路權。
車速也和內車道路權無關

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部分,重點在於:
(1)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
在此,符合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符合例外則為,"非小型車,或 ,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原則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同時標示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即以 110-60km 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例外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可以單一限速110或10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內側車道速限之例外法,特別法。110-60km 行駛於內,中,外車道則為原則法。
對於內側車道之車速,只要例外成立, 就推翻車速為110-60km,而能以單一車速110或100km為速限。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原則法,有強制性。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得」的拘束效果比較弱,給行政單位保留較大的裁量權。

(2)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再者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在法律的效力上 ,法律優於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是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依據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是行車道
所以,法規命令若解釋為"行車", 就有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的問題。

至於交通部的解釋文,稱為函釋, 其法律位階更低, 更不應牴觸法律及法規命令的規定。

冷靜點 wrote:
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如果前車已開到規定最高速限容許值,那你還要超什麼車?

所以你真正的OS是"內線道可否超速"而已吧

答案當然是可以囉,只要銀子多準備點 愛怎麼超就怎麼超
...(恕刪)

交通壅塞時, 不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 只是速限
行駛於那一個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超車必須要變換車道,解釋為"行車"就是牴觸了"法律"和"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就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4#44375402
有超車道和沒有超車道的差別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如圖左, 正在超車的車, 正是來自外線車道 , 這樣外線就少一台車,可以減低外線道的密度, 外線車道的車距反而可以拉開.
而且由內線超車過去的車, 不會影響到中/外線的車速, 因為它是越過去的,到前面去了, 不會擾動原本的車流 , 也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反而如圖右
超完車都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於是車距不足,減速往後推移.
車速減慢後,後車要超車,只能右側超車, 可是行車道上本來就是大車和慢車, 只要碰上一台慢車,明明前方就有很大的無車空間, 就是超越不過去,拖累到整體車速。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讓有"超車行為"的車,去使用超車道,超車後就離開,無車佔用,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如果前車已開到規定最高速限容許值,那你還要超什麼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6#44404437
您認為的前車最高速限V1, 和後車最高速限的V2 , 都是相同的 110km
所以 (v2-v1)=0=a , a=0 , 所以前後車保持等距, 無法超車
然而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1.把超車道拿來行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是自由車流變成一排車"佇列而行",
這就是由超車道的F車流降等到行車道的S車流,定義上就已經是"阻塞行車"

2.因為有速差,同為最高速, 每秒卻拉近1.388888公尺,就算原本有50m的安全車距, 只要35秒, 後車就要追撞前車了, 後車因而一定要踩下煞車, 於是阻塞由此開始

因為這個儀錶的"最高速限行駛",實際上是"最高速限"再加上-3km 到+2km 的速差, 於是形成"變速"行駛
轉換成數字
最高速110km行駛= 定速110km -3km/+2km速差=107 - 112km 變速行駛
速差就是速度變化(V"- V), 加上單位時間t,也就是+/-加速度a
所以,超車後,因為有"速差"=速度變化;只要"定速行駛"不離開,最終一定會"阻塞行車"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在內側車道上行駛"只是超車行為的一部份。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須駛回原車道。
不看前後文句, 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類推或擴張解釋為"容許行車"
因而造成"持續定速行駛於內側車道",或將"超車道兼行車道"使用
這樣不僅不符「例外從嚴解釋」之原則, 也會發生牴觸"法律"的情況。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當右邊車道的車超越您時,表示您的車速車速比較慢, 請退出到外側車道行駛
呵呵,我通常喜歡用最高速限一路在內線從台北超車到台中!

討論的這麼熱烈,事實上只要確認一件事情這件問題就迎刃而解,我們討論的都是法規,

所以基本上不考慮違法的狀況,那簡單問一個問題:超車時可以超速嗎?

如果不行,那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即不可能造成塞車,那在法規上即沒有問題!
反正我高速公路就是要開內車道 不行嗎?

樓主是不是要問這一句
的確是可以超車的!!
但是其實沒那個必要..........
根據我寫EMAIL問國道警察的結果
內線超車道是可以超速超車的
但是很多人覺得他已經在最高速限內了~你不能超他
然後法律對這種人沒有辦法
遇到這種只能按喇叭或是打超車燈示意...
但通常用這兩種方式只會得到對方一種回應
就是踩剎車...
在我的眼中 內線都是龜車~~

連砂石車大巴士 都來湊一腳了,想超車都沒機會

高速公路也有速限110的路段 別一直開100 好嗎?

很想開遠燈閃前車.....不過大白天 因該也閃不到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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