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olai wrote:
不知我是被wish閃久了沒感覺還怎樣
我現在最討厭的是fortis
有機會被要是被他照到就知道了
他的後霧燈 不是在下面 是在車牌更上面的位置
直接往後面的人眼精射過去
這個可以檢舉就太好了
路上真的很多自我感覺良好的人
...(恕刪)
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國家及其他的守法用路人感謝您
孤寂之狼 wrote:
關鍵字:車配原廠霧燈...(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
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