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uce Lee wrote:
有沒有超速,警察說了才算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pk881pk881 wrote:
我沒有說誰~下面紅字...(恕刪)
我猜你在我啦,是吧?
我之前就講過:
所謂的最高速限行駛,應以後車最高速限為準。想像一下,警車要舉發前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是不是跟在前車的後面,再以他車上的表速或測速槍為依據,作為前車是否已達最高速限的判斷基準。
當我開在高速公路上時,如何知道自己沒有違規超速?需要百分之百知道自己跟真實的速度是完全準確的嗎?一般人是不是都會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為準?法律上也不會要求苛責你需要知道真正的最高速限,因為每台車車速都有誤差,這也就是為何會有10公里的寬容值!
況且,在駕駛的當下
你怎麼知道前車並不是最高速?
應該是以你自己(後車)儀表板上的速度來認定吧?
你會認定前車是龜車,速度只有80公里
是不是也以自己車上的儀表板速度來認定?
你給的那個函覆
就跟你問高公局說違規超速要怎麼認定
高公局不會跟你說,開車時你抓你的車速就好,不要超過10公里寬容值應該就沒事
他一定會說「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啦~
eadison.liu wrote:
翻閱大多數人的意見~哈~法律不是大多數人說了就算的事~
高工局回覆都有人po了n次了,自己去找吧~
你愛超速去超車就繼續吧~不要去逼合法範圍內上路的車就好~
我有沒有超速不是你說了算..而是警察用儀器來測試的...
大家也說了很多次..高公局也解釋了很多次...我想你還是選擇不看為罷...
nxwo wrote:
跟你說過
前車根本不用管自己的最高速限是否與實際相符
看到後車要超車就讓道就好了
又我如何得知前車已達最高速限
我跟你討論過了
就不佔人家版面了
我反而問你簡單一句話
你是依據什麼做判斷
認為前車是龜車的?
你不回我話反而我要回你???
我已經先問那麼久了.......現在是怎麼樣?
pk881pk881 wrote:
我沒有說誰~下面紅字才是基準的基準~看不懂的邏輯能力有待加強
他們會忽略掉這些話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happyanimal wrote:
話說這陣子比較少開高...(恕刪)
樓主相當幽默
幫您補充一些資料
更多資料在於
內車道正確駕駛觀念,內有高速公路局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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