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
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
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
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
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超過限速是違規沒問題!
但若於限速 + 10 km 卻是不罰的,
這也是法規上的彈性!
題外話: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請勿車速過慢否則一樣會罰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若您的罰單為限速 + 9 以內,建議先前往繳費後申訴。
GPS 的時速更新是有時差的,車輛的機械定速或是電腦定速也是需要有反應時間,上坡下坡都會影響定速裝置的控油,這是需要時間讓定速裝置是反應調整的,如果是用自己的腳來定速,那就更不準確了~~所以 118KM/hr,定在這個時速,很容易出問題的~~~
如果真的要在這 10% 內跑,還是注意一下路旁的任何測速裝置,一看到,還是乖乖地放油門到規定速限。
加油~~~記得罰單到的時候,PO 上來讓大家看一下,如果速度寫得太扯,可以讓大家罵一下那支測速槍,如果速度並不誇張,那~~~就很有可能是小弟我上面寫的其中一種可能了~~那下次就別定在這麼尷尬的時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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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你如達限速就不要閃了
內車道不是超速道(超生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小型車輛。
(4) 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 未駛回原車道。
(6) 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 正常車流。
(2) 無特殊原因。
(3) 行駛於內側車道。
(4)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 有超車行為。
(6) 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
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abbking0702 wrote:
請參考高公局交通管理措施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6
請注意10km誤差內是不取締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恕刪)
jefflau wrote:
呵前面幾樓的我也看不懂在自以為正義什麼 法律明明就規定的很清楚超速十公里內不舉發超速
他們應該都是開在最低速限以上一點的 造成高速公路塞車主要原因一族吧(恕刪)
請注意『得』這個字在法規中的意思,要念『德』的音,不是念


的音。『得』,也就是說可以舉發或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被舉發則申訴成功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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