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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賓士男「葉少爺」道歉母下跪哭求原諒

在台灣酒駕殺人強姦都沒罪的
在這裡吵還是集氣有什麼用
有人會說有什麼用?


頂? 蓋樓?


大家一人一信寫給立委吧!

或許也沒用, 但至少我們朝正確的方向努力發聲!



小弟擬的陳情書, 大家參考

===================

致委員,

有鑑於目前酒駕刑責雖已於100年11月修法, 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請委員參酌以下論點,提高酒駕刑責!


在刑法第十三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是以,請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另綜觀刑法公共危險罪部分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一章  公共危險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刑法.htm#a173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 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 罰責最輕的,
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產生嚇阻力。



對照其它故意行為產生公共危險來看

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七十七條(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不法使用爆裂物其他加重結果犯)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建請委員於國會中提案修法更改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xxx 敬上



==以下是對此陳情書或連署書內容的說明, 希望上面有遺漏不足之處或用字歡迎pm給我修改==

相關如賠償, 車輛扣押, 吊銷駕照等 ,牽涉更多相關法條, 小弟無法概之,

就以刑法中相關條例, 建請委員重視, 提案修改, 比較快速可行!


大家認為哪些委員可能會為民喉舌的就寫email或傳真給他們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legList.action?comtcd=23&itemno=02082300


手邊有的email 大家可以先寄!
也請把陳情書一人一信發給親友, 請他們寄給有影響力的人!



民進黨黨團的 lydpp@ly.gov.tw

立院交通委員會名單

管碧玲委員 ly11059a@ly.gov.tw
王進士委員 ly11086a@ly.gov.tw
李昆澤委員 ptt928@gmail.com
李鴻鈞委員 hjlee.idv.tw@gmail.com
林明溱委員 2227688@gmail.com
陳根德委員 lym133a@ly.gov.tw
陳雪生委員 查不到
楊麗環委員 ly10962a@ly.gov.tw
葉宜津委員 lym171a@ly.gov.tw
劉櫂豪委員 ahao1967@yahoo.com.tw
蔡其昌委員 tsai448@yahoo.com.tw
盧嘉辰委員 lu_2116@yahoo.com.tw
魏明谷委員 mingku0318@hotmail.com
羅淑蕾委員 ly11085a@ly.gov.tw

以上名單串在一起
lydpp@ly.gov.tw;ly11059a@ly.gov.tw;ly11086a@ly.gov.tw;ptt928@gmail.com;hjlee.idv.tw@gmail.com;2227688@gmail.com;lym133a@ly.gov.tw;ly10962a@ly.gov.tw;
lym171a@ly.gov.tw;ahao1967@yahoo.com.tw;tsai448@yahoo.com.tw;lu_2116@yahoo.com.tw;mingku0318@hotmail.com;ly11085a@ly.gov.tw

以上 email有誤pm給我, thx

更多立委名單, 是不是在任的不確定

http://2010.huf.org.tw/node/195
只要是為人父母者,一想到那可憐的小女孩,就不禁鼻酸。
好像社會上都忘了我們對酒駕的痛恨,有誰能聽見我們的怒吼!
護士與勞工都上街頭要求政府重視了,那酒駕呢?除了老胡有聲音之外,其他人呢?
好像只剩01的正義勇士發聲,修法加重刑責吧,立委諸公們!
至於葉少與其家人,金錢優勢將會成為最不公平的保護傘!
牠媽説的沒錯~~~牠那4條腿的兒子沒有欺侮人~~~~只是殺死幾個人而已~~~~~~~e04~~~~~~~
葉少,已20又2,該是自己承擔面對問題的時候了。別只會炫賓士車;叫你出來道歉受裁決,就跟龜兒子一樣
這件事一定要來推一下,
小弟我就非常厭惡明知道待會要開車或騎車,
還可以大辣辣的狂喝酒或是逼別人喝~

SuchisLife wrote:
這是今天早上蘋果新聞...(恕刪)
.
幫推頂上去。頂上熱門討論區。。。。。。。幫推頂上去。頂上熱門討論區。。。。。。。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金屬氧化半導體場效電晶體"

taliban2008 wrote:
在台灣酒駕殺人強姦都...(恕刪)


我想...在台灣只要有錢,犯再大的罪都是無罪的...

台灣是犯罪者的天堂...一直以來都是...
人都死了當然沒辦法欺負.
如果連死人都欺負那真的連禽獸都不如.

SuchisLife wrote:
這是今天早上蘋果新聞...(恕刪)


MA事件至少沒人過世 !

他咧 ! 他咧 ! 一家嘴臉看了就討厭 ~

撞死人就不要臉了 還可以掰一堆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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