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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察呢 ?

你確定警察都懂?

他硬要開你一張單

跟你說不然你去奸你站驗車

驗的過罰單就可以撤銷

麻煩的不是自己嗎?

我也不覺得藍色光圈有什麼問題

但生在台灣就是不要搞有的沒的自己可以省麻煩啦

台灣並不認同你的創造力跟審美觀

這樣你了嗎?

所以台灣人永遠只能幫人代工

因為我們是一個沒有創造力的國家

想讓自己的車有點特色或跟別人不同

就要付出代價

不然你就只能跟眾多車主一樣都穿者制服(每台車都長一樣)

我們連學生都要穿制服了

所以我們本來就擺脫不了帝王的封建思想

只因為想方便管理

所以通通都讓你穿一樣的服裝最省事

台北/ Steve Lee
得了便宜還賣乖!
法律果然是保護懂法的人,可憐的是那些不懂法的善良老百姓。
≡≡ 覺人之詐,不憤于言;受人之侮,不動于色;察人之過,不揚于他;施人之惠,不記于心 ≡≡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恕刪)

好奇怪的解釋..
小光圈不就在大燈裡面嗎??
大大的意思根本就是...只要做再大燈裡面的其他燈具..
都亂搞..只要最大顆是白或黃就沒事..
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是這樣嗎?
那位股長應該申請大法官解釋。
就說有民眾執意要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抗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樓主應該知道哪個法律位階比較高吧?
那個股長應該只是一時詞窮,才一時被您辯得毫無招架之力而已。
什麼法律保留原則啊?
根本不在同一個法律位階上...
條例>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第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要拆成前段與後段來看。

前段是說不能有缺少及毀損
或是有
後段是說不能有毀損不修理,也不能有自己增加減少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樓主有自行增加變更,而且顏色未符合法規。
只有法規規範的燈色,才不算會影響行車安全。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法規命令不拘束法官判決
真的要上高行去訴願...
還要看法官怎麼判,但是判決確定前...
另外,法律保留原則,在這邊不能說您用錯,但是並不是這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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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細節性以及技術性次要事項,立法者會尊重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構成要件部分會交由主管機關以命令方式補充 <---- 『補充』

但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本身就得衡酌法律所規範事物的複雜性...

講到這邊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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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盧到手了就恭喜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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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處分如果判決違法,也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因為公務員依法行政,並未造成相對人權力利益財產上損失
您頂多就是拿不到一張合格證書
最終是高行課監理所義務去開一張合格證明書給您而已

知道這些有啥用~
反正我又不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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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至聖 wrote:
大大我是拿尚方寶劍(...(恕刪)


如果那個可憐的公務員

他說:

是的,大大,您說的法律保留原則真是好招
公務員積極依法行政原則,我應該要申請上級機關釋示
在新的法規解釋下來之前,我不可以開給您檢驗合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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