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股長應該申請大法官解釋。
就說有民眾執意要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抗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樓主應該知道哪個法律位階比較高吧?
那個股長應該只是一時詞窮,才一時被您辯得毫無招架之力而已。
什麼法律保留原則啊?
根本不在同一個法律位階上...
條例>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 第二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要拆成前段與後段來看。
前段是說不能有缺少及毀損
或是有
後段是說不能有毀損不修理,也不能有自己增加減少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樓主有自行增加變更,而且顏色未符合法規。
只有法規規範的燈色,才不算會影響行車安全。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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