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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高速公路的限速是多少???

限速多少?
看插在路邊的牌子是多少就是多少

紅色圈圈內寫110就是110
沒有所謂的+10

為何要有+10的緩衝?
考慮到每輛車的時速表不一樣
而且開車要同時注意路況與時速表
難免偶爾不小心超速
不過發現超速應該要馬上降回限速內
而不是持續一直開

為了避免爭議 所以多了10的緩衝

這緩衝是避免爭議的
不是用來超速用的
Harvey, Hearty, Happy, Honey~
xhide wrote:
提供一點資訊吧!!違...(恕刪)

不懂就別亂教!外人被你唬得一愣一愣的。
行內人(不是內行人喲,是指我們同行的))可會笑掉牙的~~~
自認為在高速公路上奔波還算有一點經驗,在此提供與各位分享!之前的討論已經很完整了,不在多述,基本上速限加10公里是在允許的範圍之內(雪山隧道例外)。

在高速公路遭遇雷射槍最少20次以上,第一次被欄是在中山高苗栗段往南,車速14?經過小紅斑時他開窗用手指我(我在想他可能剛就位,小紅旗還來不及準備)接著看後視鏡警車已發動追我警笛大響,當時的第一反應是有想要跑(他應該追不到我,小紅斑要從靜止起步到追到我,在怎麼說我的車也有19?匹)只是心臟不夠強還是乖乖靠路肩,條伯伯下來第一句"幹麻跑給我追!!!"當場3條線,第一那是彎道,當我看到小紅斑時,他已經在我右方,哪來得及減速!!!第二,我真要跑給她追...XXX還有機會聽他訓話!不囉唆經過這一次教訓馬上去裝了雷射防護罩!

警用雷射鎗的作用原理是:經由雷射鎗發射雷射光束,打在車頭經雷射光束反射計算測得車速,所以被欄後,條伯伯會給你看雷射槍上測得的車速。裝了防護罩後,雷射槍測不到數據,不過要記得減速後關掉防護罩,在讓條伯伯測一下車速,就在速限範圍內囉。往後我便在高速公路暢行無阻(不須時時注意超過120沒),後來我只是覺得條伯伯冒著生命危險在攔車,拿著小紅旗跳到快車道,有需要這麼拼嗎?這樣的設備現在條伯伯幾乎不用了,所以高速公路已經少見手持式雷射槍,現在都加裝PDA照相囉,另外一提高速公路的固定桿測速器要小心,很多都有在服役,又有添購新設備喔!!!
不是百萬名車都沒差吧.....

錶都超不準的啦~

以前二高都新竹<---->台北

都跑 120km...沒收到一張....

一高我都跑 110km 一樣沒收過一張....

因為...大巴士都開這麼快.....我只是跟他們跑一樣快而已...

我也在中二高到南二高跑過 130km...也是沒事...

看到條子慢鬆油門就好...千萬別煞車.....

P.S 前提是...路上沒啥車才這樣開....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其實警察才不管您車子的時速表準不準勒...
有上下十公里的規範..主要是所有的科學測量儀器皆有誤差存在...
警察的測速器每年必須做校正..而且都有附校正報告..被攔下來時如果未超出十公里的標準誤差值..可以要求警方出示校驗報告喔...
真的可以要求他們出示報告嗎?你知道是送給什麼單位校正的嗎?
小弟在公家的校正單位, 但是單位沒做速度的校正,
另外校正報告還需要配合校正標籤使用, 不然一樣沒效!
我在一高頭份被攔過 117km/h 的
警察說很對不起 剛剛超過....
所以似乎 116~117 是 magic number
xhide wrote:
提供一點資訊吧!!違...(恕刪)



sorry!!雷射槍真的是117嗎??
我想不是吧!!
我在一高出斗南收費站後的下坡被攔113公里...其實蠻冤的!!
詢問結果....110以下不攔...111或112視情況
超過112就會攔囉!!
bigmoo0106 wrote:
來這邊看,交通部做的...(恕刪)


大大提供的網頁似乎已經不存在了~(還是連結有問題?)
在此提供一下最fresh的經驗好了~:

話說在離家1.5公里之處有之下坡定點測速照相機~
身為在地人俺當然自以為絕對不會中槍~
每次經過該路段(限速60km)時大約都在70KM以內通過~
數年來相安無事的平安日子到昨天劃下句點~

同樣的路段大約66左右的速度~
居然出現兩次的晴天霹靂~
第一個反應就是:完了~那A安內?!

今天打電話到轄區分局去問得到的回覆是:
超速就是超速~
什麼十公里的寬限值都是你們自己在那邊以訛傳訛的~
收到罰單請按時繳納以免重罰~

供大家參考!

若是有仁兄有更確切的資料可以讓俺據理力爭的話~那就先謝過了~
目前想到的是那部照相機不曉得有沒有正常的校正~?!
bIkE: eddy merckx MX Leader + Madfiber III
maxk wrote:
大大提供的網頁似乎已...(恕刪)


若真的收到超速罰單,但該車車速當時未超過該路段限速10km的話,試著用這條申訴看看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DocID)/E48235B528104A8E48256A2B006772DB

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三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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