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671042 wrote:有次禮拜三我在路上被...(恕刪) 對不起 我文中可能說得不事很清楚我所謂的公文 指的是公告酒測這個屬於一般的行政檢查 事需要公告的我所指的公文 就是指那個公告還有臨檢雖然亦屬於行政調查但是那是臨時為之 跟酒測不太樣所以更需要嚴格的要件釋字535號寫的很清楚
小弟前一陣子也遇過相同情況,因為我工作地點在林口,罰單上的違規地點在內湖!!但我實在是沒有印象當天是否有到內湖那裡?所以就向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以e-mail方式申述,也順便發了 一封給市長信箱,說明我的疑點,表明我並無印象當日是否有去過內湖,請在查證,如有違規事實我會依法繳納罰金,後來裁決所來信說明此張罰單可以先不用繳納,等待內湖分局查證後再說,一星期後內湖分局來公文道歉,說明造成我的不便相當抱歉,並且以註銷罰單如果板大確認無違規事實,建議可以試試這個方法,如真的有違規,還是乖乖繳納罰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