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520taipei wrote:
才5000
因為...(恕刪)
鑽來鑽去~~
是被隱藏得很好的黑BMW條子抓嗎?
reyea wrote:
說不定他車上的時速表...(恕刪)
哈哈哈
有可能喔~~
要是要是如果如果
在內線車道被慢車擋下來
又外側車道超不出去(不少大貨車都會並排中間車道&外線車道)
然後也被拍
會罰嗎?
一如往常的~小弟開著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假設該路段速限為110公里~也就是說最高速度為120公里~小弟以(GPS錶速118公里)行駛~並定速~當然的~那個ALTIS快樂錶可能已經在125公里附近~不管它了~因為小弟我都是以GPS的速度為準~已經沒快樂錶的疑慮了...
問題來了~後面來一台車~以飛快的速度迅速到我車後~目測約10公尺吧~不斷的閃我大燈~約5秒過後吧~確認在右側車道沒車時~打了方向燈向右靠~小弟車速一樣維持在118公里~他終於超過去了~兩車並行時間可能2-3秒吧~
問題來了~也就是說他超速了~時速可能在130公里以上吧~雖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法規明明就規定~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下借用法規條文說明: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宎郅x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小弟我旁邊車道空到~他在那邊甩尾都不會撞到別人~後面車距離最近的也在目測500公尺後~就很不解~難道差那2公里~他也要在那爭嗎?
要跟小弟我宣示~此車道為超車道嗎?
好像一些人都自我催眠的忘記內車道的另一條條文~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弟我又沒堵塞車道~而且我也距上限車速慢2公里~是那些人自己在超速~然後就打著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名義~在那亂閃大燈~亂按喇叭的...
當然的...以後我遇同樣的情形~不用等那台超速車閃大燈~我自己已經先靠右了~
以上是小弟我個人論點~有誤還請大大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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