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順便請上述懂法律的朋友看看有沒有道理
以下是【92 年台上字第4552 號】的判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
,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
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
簡單來說,如果是過失致人於死或是過失傷害,
必須要有應該注意或是能夠注意但是卻沒有注意的情況發生,
才能對這個行為加以非難。
而目前用的法條是刑法第185條之4
立法目的是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
而何謂肇事?簡單來說就是發生車禍!
今日既然發生車禍,不管是人家撞倒你或是你撞倒人家,
若發生死亡或受傷的情況,重點都應該馬上打電話叫警察或救護車,
否則很有可能受傷的人會流血過多而死。
法律希望能夠賦予大家這個責任,就是在發生車禍且有人死傷的時候,
能夠對受傷的人及時救護,而對於沒有盡這個義務的人救用刑罰加以懲罰!
所以請版上的各位大大注意,發生車禍而有人傷亡,切記留下且打電話通知警察、救護車,
否則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而對於車禍的處理,其實誰對誰錯很難說,
所以正常程序是請警察來記錄現場,
之後就看要和解還是要把記錄的資料送到車禍鑑定委員會,
他們會藉由一些跡證(例如:煞車痕、現場掉落物品)來斷定彼此的責任有多少,
藉以釐清責任。
所以,理論上是沒有大車撞小車大車錯的道理。
但是,其實目前社會仍有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或是人家來撞你的車而受傷要賠錢的道義責任存在。
上述很多大大說的也都沒錯!
PS:附上刑法第184條之4的法條請大家看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則上,我不覺得這裡有人會開車
在這裡,每天幾乎一定會看到的車禍,滿街的叭叭聲
十字路口,四台車,車頭對車頭還要互按喇叭繼續向前擠,互不相讓
逆向行車還要閃你大燈,按你喇叭
逆向停車就擋住你的車子去路,叭都叭不走,還會罵人喔
而且千萬不要撞到人,沒錄影機證明你沒錯的話,那就準備賠到死
我聽過最誇張的例子:
公司司機撞到當地人,獅子大開口要後座的臺灣人賠
被撞的那個現在人沒事還死賴在醫院一年多了還不出院
原因是臺灣人要負責養他全家
沒王法了嗎?--------別鬧了,這裡是哪裡啊----------連爺爺剛來過的地方啊
講著講著,好想回家喔
上次回臺灣整路開了一小時沒聽到半聲喇叭聲
想到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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