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淺見
1.當場有報警就請警方處理,新車應該一般都保全險
某次我們在高雄租車被A到也是一樣報警,報案之後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
2.律師函過早出去,一發出這個等於讓對方亮出紅色警戒
3.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基本上找出誰A到你,可能遠百的監視器可以提供點證據
但是遠百監視器並非屬於政府的監視器,政府的監視器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您可以按照流程申請調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一明文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故您可請求警方依法調閱監視器畫面
但並不保証有錄到您需要的畫面(遠百在法律上目前看起來沒有問題)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民眾於必要時得配合警方辦案
裝置監視錄影設備共維治安
警方必要時得以簡便行文表向該商家民眾申請調閱,請求配合
一切應該都是警察辦案行文 遠百也只是配合提供給警方調閱
至於遠百還讓您進去中控室裡面自己辦案
其他客人的隱私是不是有洩漏的疑慮
樓主的心情我理解
不過既然動用律師函
就法律的角度切入
我想您也會比較站得住腳
jasonja wrote:
人在這個社會行走,總會認識幾個律師,就跟認識風水師一樣,想要逢凶化吉而已,請律師幫忙發個律師函有什麼好酸的?律師又不會咬人,你是反感還是會怕啊?我發律師函又不是發給一般的善良老百姓,是發給上市公司大遠百耶!你要向一家「上市公司」主張權利,難道去大樓樓下對著負責人辦公室用大聲公喊嗎?上市公司經常收到律師函,收到後就登記編個檔號而已,也知道律師函是存證用的(有很多大大提到了,收個律師函大遠百不會怕的啦),不知道發個律師函給上市公司大遠百,到底有什麼好酸的?律師函是我們一般市井小民向大公司主張權利的一種管道,是很正常、很常見的程序好嗎?你可能是少見多怪了。不要把上市公司想成一般市井小民了。不發律師函給大遠百,私下拜託保全幫忙才奇怪吧,就算保全肯私下幫你忙,他被公司知道了,私自調閱錄影不算失職嗎?真不知道發個律師函是有什麼好酸的?質疑我的網友,其中有7、8成都是認為我發律師函才會自食惡果,這在我PO文前是完全沒想過的,令我很意外。...(恕刪)
1.發律師存證函,把事件提升到公司法務層級,對事情解決是助力多還是阻力多? 我提看法您自己評斷。
任何公司法務是以維護公司權益而存在,不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當第一宗旨。發律師存證函就如同大大
說的,會有收文編號及後續處理程序,同時間法務人員會調閱相關法條,判例,實際案例。
管理組處理人員必須依造上級指示辦事,這些指示都以法律當基準避免哪天對簿公堂站不住腳。
你trigger一個保護機制前,先徵詢律師有多少有利法律條文跟判例支持比較妥當。
2.管理組或是保全人員才是事發當下最有可能協助你完成調閱影帶的人,身段柔軟一點,站在解決客戶
問題的原則下有很多灰色地帶可以玩,ki mo chi問題而已。
烏鴉2636 wrote:
你本來想找誰賠償?說...(恕刪)
你是認真問的嗎?最初當然是透過高雄大遠百找肇事者賠啊!不然找誰賠?但是錄影沒保存好,找不出肇事者,他們也別想免責,就他們賠。我最初的po文不是有寫了。不然你以為我跟高雄大遠百爭消費者有沒有權利copy錄影、看錄影是幹嘛?純欣賞嗎?我原po文的第二張照片,高雄大遠百的函文第二點也有寫了「自101年7月29日接獲台端通知事件以來,已積極協助處理並調閱相關監視器…」,你最相信的高雄大遠百總不會騙你吧。大家處理問題是有層次的。找到肇事者就肇事者賠(廢話),接下來才是,找不到肇事者,誰賠?高雄大遠百8/21發函說這件找不到肇事者,我認為是高雄大遠百沒有認真找,都有錄影,怎麼可能找不出來。所以我要求要co錄影內容回去看,大遠百不同意,後來雙方協議高雄大遠百提供給我當天14時至18時30分的相關位置的全部錄影內容,我去高雄大遠百看,結果,我依協議去看影片是,影片有黑幕、毀損、片段的。
反正依照你的想法,錄影內容毀了,也是我雖小,也不關高雄大遠百的事。我沒什麼好說的。
簡單的故事就是這樣。幸好我不是出來選總統,不差你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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