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9000 wrote:9000先生樓上的圖片肯定是自己拍的但可不可以換個方式直接截取螢幕畫面一來比較清楚二來也不用那麼麻煩還要先拍照再傳輸...(恕刪) 我猜他可能不會螢幕截圖吧 @@要告快去告,出一張嘴可是不行的喔。大家也太不給面子,都沒有人害怕
alittlelion wrote:真是不明白,證明事實只需拍幾張具有公信力的照片就可說服大眾...(恕刪) 做過兩次,但還是被說成合成,所以何必再犯賤...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5&t=2252742&p=11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5&t=2252742&p=13
喵一喔嗚 wrote: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先不論該事件是否在可受公評之範圍!稱別人"風度高"可是完全沒有詆毀他人名譽的,後面所提的'說要告'是事實!中間的'嚇唬人'是個人的主觀意識,也難以認定為意圖詆毀!用這種方式高調的宣稱別人可能犯罪,實際上潛藏的心理狀態才值得玩味! ..(恕刪) 未爬文先猜,9K兄應該會刻意忽視您這一篇裝作沒看到 ^^
jiasai wrote:我早看準你不會告的啦,講那麼多,還五年勒,聽起來就是緩兵之計,又是自己找台階下,太low了啦..(恕刪) 其實甚麼屁事都可以提告的,只要你高興。但成不成案就是另一回事了。就是有些大格局大器度的人喜歡用提告來嚇人,把別人都當白癡 最近在網路上說某人看起來像是愛嘴砲又不能忍受被吐槽的小朋友,對方也要提告,哈哈哈,告他老師趕快去告吧 ^^看來提告是多數人惱羞成怒後的大絕招 ============================================================阿,PO文後才發現我回文的第一句話 剛好也呼應到9K兄樓上的回文,這麼巧 ^^被9K兄回文真是榮幸,感謝祖上積德,oh 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