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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沒認錯人!


mr.9000 wrote:
如果是有獅子心的那位...(恕刪)


原來你也有讀過總裁師子心這本書 嗯 不錯喔
6開頭的吧 ?

mr.9000 wrote:
人不能鐵齒,世界真的...(恕刪)

應該是沒有吧!?

mr.9000 wrote:
9000先生樓上的圖片肯定是自己拍的
但可不可以換個方式
直接截取螢幕畫面
一來比較清楚
二來也不用那麼麻煩還要先拍照再傳輸...(恕刪)


我猜他可能不會螢幕截圖吧 @@

要告快去告,出一張嘴可是不行的喔。大家也太不給面子,都沒有人害怕
alittlelion wrote:
真是不明白,證明事實只需拍幾張具有公信力的照片就可說服大眾...(恕刪)

做過兩次,但還是被說成合成,所以何必再犯賤...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5&t=2252742&p=1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75&t=2252742&p=13

喵一喔嗚 wrote: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先不論該事件是否在可受公評之範圍!

稱別人"風度高"可是完全沒有詆毀他人名譽的,後面所提的'說要告'是事實!

中間的'嚇唬人'是個人的主觀意識,也難以認定為意圖詆毀!


用這種方式高調的宣稱別人可能犯罪,實際上潛藏的心理狀態才值得玩味! ..(恕刪)


未爬文先猜,9K兄應該會刻意忽視您這一篇裝作沒看到 ^^

天上掉下來的金仔 wrote:
原來你也有讀過總裁師子心這本書 嗯 不錯喔
...(恕刪)

沒拜讀過...
因為旅館同業知道真實狀況...
好比媒體只報導成功案例...

水能載舟,亦能煮粥! wrote:
未爬文先猜,9K兄應該會刻意忽視您這一篇裝作沒看到...(恕刪)

我是當事人可以提告,成不成立不是路人在決定...
jiasai wrote:
我早看準你不會告的啦,講那麼多,還五年勒,聽起來就是緩兵之計,又是自己找台階下,太low了啦..(恕刪)


其實甚麼屁事都可以提告的,只要你高興。但成不成案就是另一回事了。就是有些大格局大器度的人喜歡用提告來嚇人,把別人都當白癡

最近在網路上說某人看起來像是愛嘴砲又不能忍受被吐槽的小朋友,對方也要提告,哈哈哈,告他老師趕快去告吧 ^^

看來提告是多數人惱羞成怒後的大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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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PO文後才發現我回文的第一句話 剛好也呼應到9K兄樓上的回文,這麼巧 ^^
被9K兄回文真是榮幸,感謝祖上積德,oh YA!!!

mr.9000 wrote:
做過兩次,但還是被說...(恕刪)


E92 M3!
關於吉他腳 https://www.facebook.com/GuitarFeet
慢慢的看出了端倪了...
9k大或許沒有想到事情會變成如此

這是人的本能反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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