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chen wrote:那為什麼要用人佔車位? 那車子要停的用車子來排會很難懂??(恕刪) 因為樓主道德標準讓人摸不清說要開討論來著只看自己想看的~~說穿了就是自己去佔車位要獲得認同而已當社會大眾都覺得應該是用車子來排隊樓主倒是到處酸人可能這個理論對於某些人來說真的很難懂耶
基本上我的標準就是眼睛先看到,人再到,車再到所以在餐廳吃東西就是先找位子,看到了就先佔位子,不管是人佔還是用東西佔停車就是先看到,人再在到(乘客或副駕),然後車再到所以人已經站在車位上了就已經佔了前兩個優勢了,就算再遠看到的我也不會過去跟他爭阿不過我曾經在賣場看到一個隔壁車道的車位,但因為我還必須繞一大圈所以先請副駕去幫我佔車位(畢竟人只要跨過車道即可佔位子),但我後來逆向只繞了半圈就抵達,但同時有一台也抵達,但他是順向的,他硬要停,說我逆向算是插隊><,好吧算他有理趕緊叫副駕上車~車位再找就有了嘛,起衝突只會浪費更多時間阿也曾經在大湖遇到兩輛同行的車,前車乘客幫後車佔車位(有些人就是會很熱情的招呼親朋好友的),所以他就在大太陽下等了約20分鐘後車才到,然後還很開心的幫他擋車停車的..........我看到也只會笑笑覺得何苦呢..
朋友說:" 喜歡佔搶車位!? 那...就讓你停久點囉!(四輪雞爪釘or前檔磚塊招待)..... 歡迎樓主挑戰!"用偷吃步插隊停車 停的提心吊膽的不累嗎!? 乖乖照排才是基本禮貌吧...朋友再補述:"看著板車緩緩吊起趴地搶位車+氣急敗壞的無品車主 心情整個........舒坦!"(此非法正義 不建議...效仿!^_^)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不知道停車位屬不屬於道路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一 章 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記得有次去IKEA 繞了好多圈都找不到車位,這時我從後照鏡看到我後面離我兩個車身的位置有人要出來,我這時就在前面等他出來,等他出來後我開始倒退要停進車位(我都開始倒退了喔= =),這時半路殺出一個程咬金(路人甲:年齡約50幾歲的婦女),她就站在停車格裡面一直說這是她先看到的(三條線....),我當場有點無言= =,所以我就下了一個決定,繼續慢慢倒車入庫.....
很多大大都講出重點了,我也不在贅述我想講的是社會共識即社會成員對社會事物及其相互關係的大體一致或接近的看法.社會要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存在下去,需要該社會成員對社會有一種"共識",即對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正確與錯誤等等,有一致或接近的認識,只有在這個基礎上,人們的判斷和行動才會有共通的基礎,社會生活才能實現協調如果樓主這麼喜歡在文字上咬文嚼字就算讓你講贏,社會還是照常這樣運作,就這是社會的基礎共識與協調性=======================================================================就物品佔座位我比較不認同,至少要留一人告知比較妥當我曾經在百貨公司遇到一對夫婦把外套、食物往椅子上丟人就跑了,剛好旁邊有一對小情侶在找座位,他們看到椅子上有東西就摸摸鼻子走了...過了半小時,我拉麵吃完了,那對夫婦還沒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