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Blue wrote:
應該是說特定情形下在高速公路上超速得免除其罰則
1.執勤車輛..如警車因執行勤務所需,非超速無法完成勤務,如追捕嫌犯。或趕赴車禍現場處理,因時效性所需,所以形成阻卻違法事由
2.救護車輛..因執行傷患運送或趕赴事故現場救護傷患,這也可以形成阻卻違法事由
3.執行特定勤務,如為國家元首或友邦元首開道,得形成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不是警車就可以隨時超速,不是救護車就可以隨時超速。如非執行勤務或執行之勤務無急迫時效性,超速行駛仍須受罰
正解

不過原來發文的那位仁兄似乎把自己文修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