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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chiayingcool wrote:
高公局網頁內容依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目前最新為104.12.29版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違法事件、法條依據及法定罰鍰額度是這麼寫的…
違反事件: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法定罰鍰額度:六OOO-一二OO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104年12月29日修正)
上述最新的法規不看
卻捏著最後更新日期是"民國98年2月18日"的網頁內容說是現在的執法標準

錯了,我並沒有不看最新法規喔,
最新裁罰基準表也並沒有用後車無法達到最高速限來定義堵塞,
和你前面貼的描述也不一樣喔。

chiayingcool wrote:
另外

高公局網頁提到的4點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第1、2及4點都能在目前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找到

唯獨第3點我找不到

能幫忙找找嗎?

第3點相關的裁罰基準就是你貼的那段囉,法條上並沒有對堵塞詳加定義,
而實際執法上,只有慢速車會被認定為堵塞後車並依據33條罰6000~12000。

不信的話,你可以開車上高速公路找警車,
用內線超車後,以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持續行駛並且擋住後方警車,
使得他只能以低於速限1公里行駛,
試試看能不能取得違反33條的6000~12000罰單。


CUFOX wrote:
錯了,我並沒有不看...(恕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寫的很清楚

捏著過時且錯誤的網頁內容沒意義喔

CUFOX wrote:
第3點相關的裁罰基準就是你貼的那段囉


網頁內容跟法規描述差多了

你這麼要求精準的人打這種馬呼眼?

CUFOX wrote:
描述不同,是因為統...(恕刪)


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是持續開在內側車道的必要條件

低於最高速限就構成違規事實了

你說要讓後車時速低於容許的最高速限多少才算是堵塞?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
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
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
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這是裁罰基準
裡面可沒說低速限的寬容值
只有說超速的寬容值

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

網頁上更精確?
那你怎麼只選擇性讀取呢?

交通部科長說的
法官說的
甚至高公局說的
你怎麼都說錯了呢?
甚至還說報導造假

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若內線車輛被中外線車超越,就是明確的速度過慢。但每次開罰,用路人將罰單貼上網常掀起論戰,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警方也坦言開罰後,民眾不服申訴機率很高。
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長閻秉文說,若該路段最高速限一一○公里,內車道就要開一一○公里,低於此限會受罰。高速公路局指,台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台灣路況的彈性措施。」
- See more at: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7158#sthash.WcCq6nQ3.dpuf
chiayingcool wrote:
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是持續開在內側車道的必要條件

低於最高速限就構成違規事實了

錯了,
相關法條中的"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指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才合法喔,
這樣解釋就沒人能合法使用內線了,明顯不合常理。

實際上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才會因為速度過慢被該條開罰3000~6000,
速度低於80公里,才會被該條罰6000~12000。
並非你所說,只要低於最高速限就會被開罰6000~12000。

chiayingcool wrote:
你說要讓後車時速低於容許的最高速限多少才算是堵塞?

你我覺得多少速度才算堵塞並不重要,執法者才有認定權力喔。

CUFOX wrote:
錯了,
相關法條中的"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指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才合法喔,
這樣解釋就沒人能合法使用內線了,明顯不合常理。


錯了,
相關法條中未明訂最低速限的寬容值喔,
且這樣解釋就不用為超車道了,明顯不合邏輯。

CUFOX wrote:實際上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才會因為速度過慢被該條開罰3000~6000,
速度低於80公里,才會被該條罰6000~12000。
並非你所說,只要低於最高速限就會被開罰6000~12000。


錯了,
在超車道,80~速限"導致阻塞"者,
會被開罰6,000~12,000,
未導致阻塞者才採取3,000~6,000。

CUFOX wrote:
你我覺得多少速度才算堵塞並不重要,執法者才有認定權利喔。


你我覺得多少速度才能行駛超車道,很重要,執法單位過度的寬容,是違反法條的用意。
超速明訂十公里的寬容值,
而低速未明訂,
就已經很明確表達低速限,不須有寬容值,
因個人車況而異,造成的速差,
個人認為-5km/h就很寬容了,
可惜的是,現今執法機關自訂的法外裁罰標準是-10km/h,
(約莫是速率計快於實際速度的法定誤差可以為10%)
你在怎麼厲害,也變不出最高速限是指-10km/h至速限的"法條"。
CUFOX wrote:
錯了,
相關法條中的"最高速限"行駛並不是指無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行駛才合法喔,
這樣解釋就沒人能合法使用內線了,明顯不合常理。


因為超車道本來就不是讓駕駛人持續行駛的車道

一般情況下超車完有適當的安全距離就該駛回原車道

如要持續行駛

就必須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達不到這條件就不要持續佔用

非常合理

CUFOX wrote:
實際上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才會因為速度過慢被該條開罰3000~6000,
速度低於80公里,才會被該條罰6000~12000。
並非你所說,只要低於最高速限就會被開罰6000~12000。
你我覺得多少速度才算堵塞並不重要,執法者才有認定權力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款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針對地33條第二款的違反事件說明

均未提到慢速小型車也無明確提到時速需低於80km/h等字眼


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容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定罰鍰3000-6000
統一裁罰基準3000-4500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法定罰鍰3000-6000
統一裁罰基準5000-6000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定罰鍰6000-12000
統一裁罰基準小型車6000-9000,大型車8000-12000


很明顯的

在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這個前提下

未造成堵塞時

法定罰鍰金額都是在同一個區間(3000-6000)

內側車道時速低於最高速限,罰

內側車道時速低於80km/h,加重罰


但只要造成堵塞妨礙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就沒的說了

法定罰鍰金額直接上調變為6000-12000
chiayingcool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款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針對地33條第二款的違反事件說明

均未提到慢速小型車也無明確提到時速需低於80km/h等字眼


依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內容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定罰鍰3000-6000
統一裁罰基準3000-4500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法定罰鍰3000-6000
統一裁罰基準5000-6000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定罰鍰6000-12000
統一裁罰基準小型車6000-9000,大型車8000-12000


很明顯的

在需以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這個前提下

未造成堵塞時

法定罰鍰金額都是在同一個區間(3000-6000)

內側車道時速低於最高速限,罰

內側車道時速低於80km/h,加重罰


但只要造成堵塞妨礙到其他用路人的權益就沒的說了

法定罰鍰金額直接上調變為6000-12000

重點在於裁罰基準沒有明確定義"堵塞",
而實際執法上,只有慢速車會被認定為堵塞後車並依據33條罰6000~12000。
並非如你所說,只要低於最高速限後方有車就會被開罰6000~12000。

不信的話,你可以開車上高速公路找警車,
用內線超車後,以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持續行駛並且擋住後方警車,
使得他只能以低於速限1公里行駛,
試試看能不能取得違反33條的6000~12000罰單。

當然,這要等到你有台汽車以後。

chiayingcool wrote:
因為超車道本來就不是讓駕駛人持續行駛的車道

一般情況下超車完有適當的安全距離就該駛回原車道

如要持續行駛

就必須以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達不到這條件就不要持續佔用

非常合理

若硬要把此條件解釋成無人能及的條件,那就不合理囉。

且法規也沒有規定超車中可以違反該速度條件,
若將此速度條件解釋成無人能及,那內線連合法的超車功能都沒有了。

這樣還合理個頭?




chiayingcool wrote: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免予舉發不代表合法喔,超速未逾十公里還是違法。

若照你們兩位所幻想的,內線只能無誤差最高速限行駛才合法,
那實際上是沒有人可以合法使用的。

想要散播謠言,至少要搞一套不會自相矛盾的說法吧?





katana057 wrote:
去檢舉都懶,根本無心證明自己言論正確,

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那段報導的問題,
這種程度的錯誤我根本懶得檢舉。

chiayingcool wrote:
高於最高速限10km/h以內不罰有法條明文規定

內側車道可低於最高速限10km/h以內的法條為何?


katana057 wrote:
你這輩子都變不出,最高速限係指-10km/h~速限的"法條"。

沒有這法條,我也沒打算變出來喔。
這些問題前面都討論過囉,
別在鬼打牆了。

katana057 wrote:
只不過在空口說白話罷了,你根本沒東西,

反正有人散播錯誤觀念我就打臉,
程度太差的人看不看的出東西我也懶得鳥。

katana057 wrote:
程度太差?再說誰?

在說那些論點錯誤百出被我打臉的人。
CUFOX wrote:
若硬要把此條件解釋成無人能及的條件,那就不合理囉。

且法規也沒有規定超車中可以違反該速度條件,
若將此速度條件解釋成無人能及,那內線連合法的超車功能都沒有了。

這樣還合理個頭?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CUFOX wrote:
如果你只在乎不要被罰,那以現行執法標準來說,上下10公里都不會被罰。


高於最高速限10km/h以內不罰有法條明文規定

內側車道可低於最高速限10km/h以內的法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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