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_player wrote:
這種觀念的錯誤實在很大幫不了你
超速行駛是違法的公共危險而非單純的個人行為.
超速行駛內側車道更不可能是用路人的權益, 都違法了還談什麼權益. 只要符合政府制立使用內線車道規範來行駛內側車道就一點問題也沒有, 不該也不必去刻意清出空間來幫助他人違法.謝謝指教
...(恕刪)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應受超速之處罰, 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路權可以取得, 也會喪失
任何人超車完,無論有超速或沒超速, 有安全車距,無路權之後,都要離開
內車道的路權, 並非由車速快者取得, 而是有沒有正在超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車速雖慢,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無論車速多快, 都不是超車,不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若無變換車道之安全車距,在路權所及,安全車距的範圍內 當然可以"連續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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