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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chiashin wrote:
katana057 wrote:
法規是說在"交通壅塞"時 可以不受限制
所以這個"但"書 本身就是個例外+限制

事實就是無法精確定義出什麼是「交通壅塞」,因為總有個壅塞和不壅塞之間的模糊地帶。

所以我的重點就是沒有扭曲,一個是法規,一個是執行面。
...(恕刪)

"最高速限"對應多少車距很清楚,並無模糊地帶。

法規寫得很清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不可能是 110km ,不能最高速限

所以這個條規已經說明, 何謂"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規不是只有"堵塞"兩個字,共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9個字, 並不是前車堵後車這種狹義的解釋!
而是整體車流處於何種"狀況下"? 適用"何種速限" !

只要車距縮短 55m降到40m, 車速是不是就要由110km降到80k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是多少?不知道, 依法要去看標誌上的"數字"為多少
若標誌上的最高速限為110km , 80公里就不是"標誌上的最高速限",而是落在最低←→最高速限之間的區間了!

如果車距縮短,車速110車距卻不足55m(車輛密度過多) ,就會產生負的加速度(-a) ,將無法以對應55m車距的速度,即110km行駛 ,一定要降速了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有很明確的定義,這是國道高速公路建造/設計時,所依據的工具書

HCM就是以車距來定義"堵塞"
它使用 Level of service一詞來分類,由A → F分為6級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必然降速
如圖, 在LOS C時, 車速就無法維持了, LOS D LOS E 更是往下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是 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LOS B 或LOS C)。
若為S-metastable,J車流(或LOS D,E,F)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

再看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P(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Q(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若P(= 有55m安全車距) 則 Q(最高速限行駛)
但為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不能 Q 則P 的逆語句, 此不為真!
依但書規則, 必須有明文規定,才能推翻原則法的適用
但書明文規定為速限, 不能拿"速限"去推翻"超車道"!
例外速限(新)超車道(內側車道)速限, 只能推翻"(原)超車道速限"
不是把超車道推翻,變成可以行車? 例外是速限的例外! 不是車道的例外!

chiashin wrote:
1.實務上就是無法精確確認自己的車速啊,有什麼曲解不曲解的?
照你的邏輯,這條規定是脫褲子放屁,有跟沒有一樣。
因為無法100%確定自己是否在最高速限,所以根本就不能開在內線,不用等到後面有車才閃。

法規是"速限" ,不是車速 !
這句話是說, 在何種情況下,採取"何種速限"
上面11頁108樓已經解釋
不是倒過來, 但書不能倒過來說! 並非達到這種速限就有路權!
但書若不成立! 就等於沒有這條但書 !
但是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沒有設條件的!一直存在!
能不能走這條車道,是依路權規定, 不是看速限!

舉例來說明,在一個太空艙立體空間中,『最高速限』是天花板, 「最低速限」是地板
太空艙有三個房間, 每個房間都有天花板和地板
(速限)就是夾在天花板和地板之間的限制
分配太空人去那一個房間, 就是"路權"!

路權不是天花板和地板這種上下關係! 而是橫向的規定你進入那一/二/三,三個房間當中,進那一個房間的限制!
一/二/三,三個房間當中, 每個房間都有天花板和地板
只是第一個房間的挑高最大,天花板和地板之間是60-110
第二個房間的天花板和地板之間低一些, 是80-110
第三個房間 的天花板和地板之間的空間是可以二段式調整的
如果不堵塞(有55m車距,不擠),要求必須貼著天花板飄浮(110)
如果堵塞(無55m車距,壅擠),天花板和地板就會拉開距離(60-110),可以飄浮於60-110之間

天花板/地板 搭好後,就不能超過天花板,不能低於地板,不然會飄進外太空
三個房間都有相同的天花板
但是要進入那一個房間, 要看房間怎麼分配的規定, 不是飄到天花板110就越過第一,第二個,直接飄進第三的房間不出來 !

通道(匝道)進入太空艙,第一個房間(外側車道)這是挑高60-110的房間,依法是無法飄浮到80的,要留在這個房間內。
飄浮到80以上,就能進入第二個房間嗎? 法規並未這樣說! 況且挑高是60-110, 80以上還是有空間,並不會飄到外太空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進入第二個房間(中線車道),是因為第一個房間滿了,無法保持距離,要飄得比第一個房間裏面的高,才進入第二個房間
第二個房間(中線車道)滿了,無法保持距離, 要超越第二個房間(中線車道), 才進入第三個房間(內側車道)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第三個房間(內側車道)之後, 是貼著天花板飄浮(110) 或是可以飄浮於60-110之間? 那一種?
那就要看擠還是不擠!
不是我飄到天花板就直接進第三個房間
進入第三個房間((內側車道)後, 如果第二個房間(中線車道)有空位,就要回到第二個房間(中線車道)

96年頒佈, 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 其中的第 8 條及第15條之第五項「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就有納入 "路權"歸屬"的新觀念
(侵犯到他人路權,即屬違規的一方)
只要考慮到超車道的"路權歸屬"為何 ? 就不會弄混"速限"和"路權"!

超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並不是"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是在說內側車道以"何種速限"行駛,
也就是"速限標誌"上 『最高速限』的那個數字來行駛!
此"但書"為速限, 不能超過"速限"之外擴張解釋!

chiashin wrote:
2.依照這種吹毛球求疵的精神,爭議可多了,隨便舉個例子
法規也說堵車時,不需要最高速限也可以開內線
請問堵車的定義是什麼?法規能定義出什麼是堵車嗎?

法規寫得很清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F自由車流時, 能自由決定車速, 自由變換車道
S車流,車流佇列, 車子排成一列, 車速受制於前車, 前車車速多少,後車只能低於或等於前車,無法自行決定車速
J車流會停滯不動, 停滯的衝擊波,還會往前/往後傳遞

無安全車距無法變換車道, 無法變換車道自然不能超車
無安全車距無法最高車速, 勢必要降速 ,降速就會造成衝擊波, 造成堵塞

因此,"安全車距" 就是壅塞或不壅塞的標準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不足55m,就不能"最高速限"
但書就不成立了! 等於沒有這一條但書了!

chiashin wrote:
3.另外,我也反問強調內線是超車道或能讓就讓的網友
如果在內線前車不讓,表示你無法超車了,
你既無法100%確認自己的車速是否在最高速限,也無法超車
所以失去在內線的正當性,是不是應該乖乖離開內線呢?

不能把但書倒過來解釋! 違反但書規則!
"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如何分配則是明文載於法規!

路權必須事先取得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未進入這個個車道之前? 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憑空創造出這個車道之"最高速限"?
這句話當然不是路權!

超車者擁有路權! 只要正在超越"中線車道",就擁有超車道路權,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超它"超車道"的前車

若前車和 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在"超車"! 都能進入超車道!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以前車和後車的關係, 前方車仍然擁有路權 , 後車必須等待, 等前車超車完畢,無車可超之後,前車失去路權之後,後車方才取得路權 !
此時,後車只能跟隨前車,在其後等待
如果前車比中線車還要慢, 前車並非超車,無路權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前車無路權退出,後車就可以超越! 超越後,同樣喪失路權離開!

但前車若未"最高速限",則違反但書"最高速限"規定!
後車若超速, 則違反速限規定
但是
"最高速限"只能決定車速多少, 無法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chiashin wrote:
1.實務上就是無法...(恕刪)

alfafa17 wrote:
我開錶速115在你後面比你快
因為你的十年WISH錶速已經120喘吁吁
你就開始焦慮甚至可能閃尿
開車開始不看前面眼睛盯著後照鏡
嘴巴開始咒罵別人超速違規
這樣你真的不適合在內車道爬
去坐大眾交通工具吧
不要妨礙地球旋轉

你要抱著北七法規死念我也沒法度
只能說你社會事沒學到真可憐
不要跟我說你從小到大乖乖牌
電腦裡的軟體影片都是正版阿


我有說過我會擋你嗎? 你到底在說什麼?

如果你有保持安全車距, 前方的車輛怎會有壓力? 如果你就是要蓄意違規, 製造危險, 那根本就不該開車.

andrew3688 wrote:
請問有人在你後面50公尺甚至5公里外超速跟你有什麼關係?

有人超速只有警察能管,他就算時速150接近你,接近你被你擋住的時候也已經降到110,那他這時有沒有違規?

他是跟到你後面之後減速到跟著你也許的快樂表110的時候才被你擋住的,難到你又要說你的表無敵準,別人都不準?

我是搞不懂,別人1分鐘之前在別的地方超速跟你有什麼關係,能讓你拿來當成目前不准超你車的理由。


原本的作者是說從50公尺外逐漸接近, 自然最後距離未滿50公尺, 這樣自然是違規, 如果你會持續保持50公尺的距離自然很好. 這樣有什麼問題?
bd_player wrote:
原本的作者是說從50...(恕刪)

跟他(bd_player)用講的講不通

反正以後看到9年車齡的Wish在佔用超車道
就開過去在它前面"合法"定速
讓這個Wish車主體驗體驗囉

假期結束了,收工~

oneheart wrote:
這邊點名一下bd_player, chiashin, CUFOX 三位大大
以及其他自認為在超車道定表速100/110就不用讓道的車主們
先給你們心理建設,以後可能會遇到的車況

我鼓勵所有"合法"的車主們
遇到這種狀況就從右側車道超車再回到內線車道
開到你前面
我一樣定速
讓你也感受一下相同的感受
我合法喔~

我想通了,跟這些人講理講道德是行不通的,有如對牛彈琴,徒費唇舌而已
只有加倍奉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才是正解
我 合 法 喔~~

如果速度合法,要開我前面也歡迎啊。
路況不好時有人自願當前導車,
還可以降低我的事故機率呢。
保持多少速度還要問? 開的比右道的車快就對了
速度跟右道(中線)一樣或更慢還敢占用超車道? 這種車被罵被開單都是剛好而已
oneheart wrote:
你都打了那麼多的字,簡單告訴我這種情況你讓不讓有這麼難嗎?不用學政客一樣閃躲問題
我直截了當的告訴你, 我 一 定 讓 道, 你呢?
事實上, 我"從未"做過佔用超車道不讓道的事,你呢?
如果沒有的話,也希望你以後繼續保持

你一定讓道,所以呢?表示很有駕駛道德?
但是對照你的發言,很諷刺!
一開始在無法確定前車是否違規的情況下,就呼籲大家超車後再擋車報復。
後來針對我的發言,一再失真、扭曲,但是你說錯、指控錯就算了,繼續扯其他的,繼續指控我像政客?

最後,
你自己說你跟了我所有的發言,所以我回應你我已經回答過其他網友類似的問題了。
你如果真的這麼想讓我再回覆一次,請先針對你前面失真或錯誤的指控表示一下,我就花時間把答案告訴你!
yajankar wrote:
保持多少速度還要問? 開的比右道的車快就對了
速度跟右道(中線)一樣或更慢還敢占用超車道? 這種車被罵被開單都是剛好而已

中線車道的車輛,絕對不會超速?

chiashin wrote:
中線車道的車輛,絕...(恕刪)


不要鬼打牆 超不超速是由執法單位決定 不是駕駛人
你比中線慢就換去中線開 把超車道讓出來
中線車流比你占用的內線車道還快 我不知道這種狀況還有甚麼好討論的
yajankar wrote:
不要鬼打牆 超不超速是由執法單位決定 不是駕駛人
你比中線慢就換去中線開 把超車道讓出來
中線車流比你占用的內線車道還快 我不知道這種狀況還有甚麼好討論的

既然是執法單位認定,不是駕駛人,你憑什麼要求駕駛人讓出車道呢?
中線車道開的比內線快,不表示內線沒開在最高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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