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
請你看清楚再回覆
我早就看清楚囉,
須要再看清楚點的是你喔。
如果你都有看清楚,也不至於會像現在這樣論點錯誤百出一直被打臉。
chiayingcool wrote: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斷章取義、張冠李戴、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及張飛打岳飛
我沒有這樣喔,
你會這樣認為,是因為你自己沒搞清楚。
如果你實在看不懂哪裡不一樣,無法自行打臉,我晚點再來幫你。

chiayingcool wrote:
請便
坐等神解釋
chiayingcool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CUFOX wrote:
你前面貼的文中,是...(恕刪)
chiayingcool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完畢嘆氣
CUFOX wrote:
你貼的這個10年前...(恕刪)
chiayingcool wrote:
高公局網頁內容上架及最後更新日期
上架日期 :97-09-30
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2-18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你奉為圭臬的內容也是近十年前的東西不說
關於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取締標準
就是請你去參考你認為已不符合現況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chiayingcool wrote:
那為什麼高公局網頁內容不跟著做修改還保留無效的連結?
奉為圭臬的東西卻做事做一半?
chiayingcool wrote:
而且網路上有人2011年還在轉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這可比你奉未圭臬的東西最後更新的日期還晚了2年左右喔
CUFOX wrote:
沒這回事喔,在高公...(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