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chiayingcool wrote:
請你看清楚再回覆

我早就看清楚囉,
須要再看清楚點的是你喔。

如果你都有看清楚,也不至於會像現在這樣論點錯誤百出一直被打臉。

chiayingcool wrote: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斷章取義、張冠李戴、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及張飛打岳飛

我沒有這樣喔,
你會這樣認為,是因為你自己沒搞清楚。

如果你實在看不懂哪裡不一樣,無法自行打臉,我晚點再來幫你。
chiayingcool wrote:
請便
坐等神解釋


chiayingcool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你前面貼的文中,是以"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條件之一,
但現行法條寫的是: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只有寫"堵塞",並沒有寫"致使後方車輛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條件之一。

現行執法標準,高公局的罰則說明也寫得很清楚了,
實際上會依據第33條罰6000~12000的只有慢速車。


其實你主要的錯誤觀念,基本上在281樓都已經被打臉完了。
不過你還持續的硬凹,所以才會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打臉。

CUFOX wrote:
你前面貼的文中,是...(恕刪)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完畢
chiayingcool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完畢嘆氣

你貼的這個10年前文章,其中的標準跟現行的法規和罰則不一樣喔。
現在單純符合這六項條件是不會被罰6000~12000的。

這前面已經打臉過了,
看來你除了理解力外,還須要加強記憶力。
CUFOX wrote:
你貼的這個10年前...(恕刪)


高公局網頁內容上架及最後更新日期

上架日期    :97-09-30
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2-18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你奉為圭臬的內容也是近十年前的東西不說

關於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取締標準

就是請你去參考你認為已不符合現況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否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不就等於間接否定你奉未圭臬的東西?

chiayingcool wrote:
高公局網頁內容上架及最後更新日期

上架日期    :97-09-30
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2-18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你奉為圭臬的內容也是近十年前的東西不說

關於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取締標準

就是請你去參考你認為已不符合現況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沒這回事喔,
在高公局罰則說明頁面中"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連結內容早就刪掉了。
CUFOX wrote:
沒這回事喔,
在高公局罰則說明頁面中"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連結內容早就刪掉了。


那為什麼高公局網頁內容不跟著做修改還保留無效的連結?

奉為圭臬的東西卻做事做一半?


而且網路上有人2011年還在轉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這可比你奉未圭臬的東西最後更新的日期還晚了2年左右喔
高公局網頁內容: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內容: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chiayingcool wrote:
那為什麼高公局網頁內容不跟著做修改還保留無效的連結?
奉為圭臬的東西卻做事做一半?

這問題你就要去問高公局囉。

另外,不論那網頁是不是寫得完全沒瑕疵,
實際上現在執法的標準的確跟你貼的10年前文章不一樣喔。

chiayingcool wrote:
而且網路上有人2011年還在轉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的內容
這可比你奉未圭臬的東西最後更新的日期還晚了2年左右喔

跟現行執法標準有出入,且官方都已經刪除的東西,
別說啥2011年了,就算你今天再貼1000遍也沒有意義啊。

不信的話,你可以開車上高速公路找警車,
用內線超車後,以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持續行駛並且擋住後方警車,
使得他只能以低於速限1公里行駛,
試試看能不能取得違反33條的6000~12000罰單


噢,對了,
在這之前你須要先弄到一台汽車跟汽車駕照喔。
CUFOX wrote:
沒這回事喔,在高公...(恕刪)


高公局網頁內容依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目前最新為104.12.29版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違法事件、法條依據及法定罰鍰額度是這麼寫的…


違反事件: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法定罰鍰額度:六OOO-一二OO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104年12月29日修正)

上述最新的法規不看

卻捏著最後更新日期是"民國98年2月18日"的網頁內容說是現在的執法標準




另外

高公局網頁提到的4點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第1、2及4點都能在目前最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找到

唯獨第3點我找不到

能幫忙找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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