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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

CUFOX wrote:
也就是說只要以最高...(恕刪)


所以我前面第四點說了

目前車輛儀表速率普遍大於實際速率

如果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行駛在內車道

你覺得真實速率達最高速限的機會有多少?

CUFOX wrote:
你先去查一查違反這...(恕刪)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要再揮空氣了早點睡吧

晚安
chiayingcool wrote:
所以我前面第四點說了

目前車輛儀表速率普遍大於實際速率

第四點我沒說你錯喔,
我打臉的是其他錯誤觀念。

chiayingcool wrote:
如果以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行駛在內車道
你覺得達到真實速率的最高速限的機會有多少?

速度超過或等於最高速限的機率很低,
但違法的機率也不高,
法定速度是一個範圍,前面也解釋過了。

另外,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時,實際速度低於80公里的機率也很低,
並非如你所說即滿足違規開罰6000~12000的條件。
CUFOX wrote:
法定速度是一個範圍,前面也解釋過了。


依據?

你說了就算?


CUFOX wrote:
另外,表速達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時,實際速度低於80公里的機率也很低


很抱歉

我只看到低於最高速限

沒看到要低於80km/h

況且前面也貼過有苦主87km/h被罰的案例

並非你說的要低於80km/h才會被罰
chiayingcool wrote: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不要再揮空氣了早點睡吧


chiayingcool wrote: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如果你想說的是這條的話,那也是錯的喔。
chiayingcool wrote:
依據?
你說了就算?

實際執法的標準也是這樣喔,不然你找個低於最高速限1公里就被罰的判例來瞧瞧?


chiayingcool wrote:
很抱歉
我只看到低於最高速限
沒看到要低於80km/h


你前面貼的那段,是10年前發布的。
還有疑問的話,先去看看現在高公局的罰則說明吧。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實際上會被第33條罰6000~12000的只有慢速車喔。

chiayingcool wrote:
況且前面也貼過有苦主87km/h被罰的案例
並非你說的要低於80km/h才會被罰

錯了,
我並沒有說低於80km/h才會被罰喔,
我是說低於80公里才可能被該條罰6000~12000。
katana057 wrote:
超速十公里是 法內不罰
低速十公里是 法外不罰 (這是執法單位的寬容)

神在怎麼神
也變不出最高速限(單一數字)
為區間的"""法條"""

執法者並沒有權力另訂與法規衝突的標準縱容違法行為喔。

若硬要把法條解釋成要求零誤差,那根本沒有人能符合條件,明顯不合理。
如果你這麼迷信,你自己永遠不要開內線就好,別來散播錯誤觀念。
CUFOX wrote:
你前面貼的那段,是10年前發布的。


現行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公局網站內容上架及最後更新時間

上架日期    :97-09-30
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2-18
chiayingcool wrote:
現行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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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單位  :交通管理組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98-02-18

你看清楚點,
現行條文和執法標準都和你前面貼的不一樣喔。

你又自打臉了

CUFOX wrote:
你看清楚點,現行條...(恕刪)


請你看清楚再回覆

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斷章取義、張冠李戴、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及張飛打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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