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會有不一樣的33條?nxwo wrote:
你沒辦法請你朋友開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罰單
不是
1.跟本就沒這個朋友
2.就是你朋友懶得理你...那我還理你幹嘛?..(恕刪)
別理他了..
感覺的出來他已經氣到跳腳了
一直跳針...
法條講輸了..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就一直提
你~你~你~你敢不敢給我拍啊.我叫我朋友開你罰單喔.
其實我也想跟他說
我~我~我~我要去跟你老師講你一直跳針喔.
說一句老實話..
把英九跟謝長廷我跟他們都很熟...只是他們不認識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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