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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YOGI wrote:
法規明明規定 內側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都只秀一半?

"不堵塞行車"怎不見了?

"內側為超車道,於不堵塞行車情況下,小型車得(才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5不是已堵了 +6~+10 的車?

法規都寫了那麼清楚,自己都不遵守了,還拿法規來說別人?

法規不是說內車道限速80已上,為甚麼開90還會被開單?
黃金堆滿間 wrote:
法律有規定,時速最高110km/h,

110km/h開在內側哪裡有錯? 真奇怪!!!

內側就是開110km/h超過100km/h的超車道.

如果是100km/h開在最左道,讓給開110km/h的車是應該的.

奉公守法的開最高限速,為什麼要讓道,給違法超速的車使用?

超速就是違法.

國道會訂最高限速不是沒道理,台北區的二高都訂90km/h,難道要開110km/h嗎?


...(恕刪)

看到了吧就是有這種人,國道才會搞的像省道!
超車道,不得低於最高限速!自己去找法規吧!
已經標明超車道了,還要佔用,就是有你這種無知又自私的用路人,你因該是開神車吧!

YOGI wrote:
國情不同!不倫不類的...(恕刪)


好吧好吧, 我讓你了. 辯這個沒意思, 你繼續去+5開內側車道吧.
不知道幾年前開始, 外側車道就是比較順, 過年回南部開夜車, 二高土城->一高楠梓, 都能順利在3個半小時到達.
重點是這麼多年來, 也沒收到過一次紅單.
您....繼續去龜內側車道吧, 我讓你吧.

YOGI wrote:
如果對方已經遵守最高速限 我是尊重對方

我要嘛也降到100 不然就以 100+5K超過他


為甚麼不是前車要讓?

◎新修正處罰條例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

YOGI wrote:
就算你開到140開在中側車道,碰到沒品後方駕駛,一樣會被閃燈或被超

這跟你行駛那一車道無關,跟後方駕駛習慣有關!


現在討論內車道,不是討論沒品的超速.

Dwing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優先道(超完車後如路況可以,請切回中間車道)

如果後面沒有來車(不堵塞行車),"才"可以"以最高車速"連續行駛內車道.

最重要的是 以上條件請一起參考,不要拆開各自解讀.
...(恕刪)



你還漏了一個最基本的條件..速限.
如果你已經用了最高速限, 是要如何堵塞行車? 在那種狀況下就是單純的車多.

一樣, 如果開車的自認為速度已經到了最高速限, 但是事實上根本不到法律的規定,
自然有警察會開單.

真的遇到離譜的龜車, 就小心超過去, 注意自己有沒有守法, 小心自己的行車安全,
其他的是警察該管的事.



本地乃地狹人稠,非地廣人稀

加上公權力多僅採被動作為,故此題無解

就警方基本立場~超速者罰(常見)內線慢速者也罰(少見)

國道除警方固定及流動測速~誰說誰快誰說誰慢,通通都憑一己感覺

但在這裡看起來卻好像變成只有開快可以檢驗開慢說慢似的,豈非流於自我

而高速公路也不是頂多只會被開開紅單而已,勿忘嚴重者還有公共危險,過失殺人等

既非單純歡喜做甘願受,個人造業個人擔;就請逞匹夫之勇者勿云可一肩扛之語

小弟只知道十次車禍九次快!!想一想周遭的親友,讓一讓世界多美好

祝福各位都有...同時也都不會破壞別人擁有一個美好家庭

實則~忠言卻是逆耳,老生總是常談~此題仍是無解

大家都覺得自己才對別人都錯,此題無解

立法修法+宣導勸導+執法=有解?

國民道德一般仍是無解

YOGI wrote:
國情不同!不倫不類的...(恕刪)

Willy-Lin wrote:
中肯~
去夏威夷~很...(恕刪)


內側車道就讓你們兩位吧, 國情不同也會導致頭腦不同, 也沒人叫你在高速公路裸曬, 這個比喻難道就很恰當?

我只知道這幾年過年回南部開夜車, 二高土城入匝道, 一高楠梓下匝道, 只要開在外側, 都可以在3個半小時平安到達目的地, 也沒接過紅單.

這麼愛龜內側, 管你加5加10, 就隨你們去加吧, 反正國情不同, 腦袋也不同, 辯這個沒什麼營養, 要怎麼樣就怎麼樣吧. 台灣是個自由國家, 國道讓你們自由發揮最好.

其實就一個觀念.. 如果要超車就開內線,沒幹嘛~順順開就開中線,快下就開外線..
如果有人閃燈按喇叭就切道旁邊讓他就好了,反正別人趕著死又何必硬擋著他.
感覺沒啥好討論的~ 因為我沒開在內線的習慣~ 反正我是覺得有時候在內線遇到最高時速100然後開90然後又和中線的並排在一起 這種的比較討厭而已~ 其他都還好..

還有一點就是真正會超速的 不會只出現在內側,基本上哪條線可以切就切哪條線 那種人才不想和龜車槓上. 會亂叭的基本上都想搞人才這樣做.
另外,有鄉民提出:

中側車道在發生狀況,有兩個方向可以應變,內側則只有一個
所以內側比較危險!

但換一個角度,中側車道隨時要注意兩側任意變換車道車輛

內側只要注意右側,除非左側對向車道衝過安全島 迎面撞來,那就另當別論!
Dwing wrote:
[ 95.7.1施行 ] 第33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恕刪)


我都以『最高速限+5k』行駛,我是那裡造成『堵塞超車道』

後方車輛同樣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除非法規規定 『內側車道』或『超車行為』不受『最高速限』之約束,

我造成『堵塞』超車道之情事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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