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3con wrote:
傍晚開車載妻小至台中市黎明路近公益路口的火雞肉飯,
因時間很趕,老婆帶小孩下車用餐,我留車上等候,約2分鐘左右,
我猜想,這個熱點應該有很多像你一樣,
"時間很趕,在車上等候,只停約兩分鐘"的客人.
evo3con wrote:
靠路邊臨停不並排不擋到機車行駛是我的基本方式,
你確定你自我感覺沒妨礙到他人,就絕對一定沒妨礙到他人嗎?
顯然你認為不妨礙他人的地點,政府不認同.
因此畫上紅黃線約束駕駛人.
這個社會的最大公因數是政府的規定,人人以政府規定為依據,
而不是個別駕駛人自我感覺良好的認定.
evo3con wrote:
今天如果你說我是要檢舉的,那我會配合開走,
許多人連警察取締都會咆嘯,有幾個人會趨前口頭勸導違規駕駛人呢?
你自己都覺得沒妨礙他人,因為趕時間,人在車上等候.
你自己好像覺得很合情與合理.
一位沒有執法權的普通百姓來叫你開走,
你會二話不說,立刻乖乖聽話嗎?

我要是檢舉人,我是不會冒著與陌生人在街上爭執吵架的風險,
我會拍照以後,立即離開.
違規人如果有什麼話要說,收到罰單以後,去交通裁決所去向執法官員說.
罰單多繳幾張,你下一次一定會警惕一點,車子可以停遠一點,
找個更合適的地點. 罰單繳多了,人就會變得勤快一點,也願意多走一點路,
不會堅持車一定要停在店家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