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錯的還能比較大聲...第 56-1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紅線違停+開車門不察看~這幾乎是穩贏的~樓主有保險~交給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全權處理就是了~不麻煩~反而是對方沒保險~比較麻煩的是他~跑調解和法院都要親自出席~真搞不懂~對方是腦袋有洞~還是法律常識極度缺乏~
看來樓主只有保第三人責任險,沒有保車體險,真的只能先自己塗牛屎再慢慢跟他耗了。台灣不保第三人責任險的太多了,出了事就兩手一攤,沒錢!真是讓人氣結。有保車體險的話,自己先出險,讓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去跟他耗,我就不信他能耗得過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