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功能是把現場狀況如實紀錄,而不做任何評斷
警察初判表也只是個早該廢除的東西
車禍,除非是涉及人員傷亡(才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可能,若是涉及過失傷害,也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主動對警察要求對對方提告)
或是對方「故意」要撞壞你的車子(才有毀損罪的可能)(若是不小心撞到的就不涉及毀損罪)
否則車禍本來就是民事問題,警察不介入(只有到現場處理交通問題跟紀錄現場)
民事問題就是自己去打民事求償官司
所以上路千萬要小心,若真的不幸發生車禍,也要「自己」好好面對好好處理(不論是哪一方肇責多)注意蒐證
因為這種民事糾紛問題,只有自己是主導,而非其他公家機關
其實車子一旦上路,駕駛人就肩負非常重非常多的責任,只是大家平常便宜行事罷了、過得去就好
例如保持安全距離跟遵照速限跟注意前方路況(不只是正前方喔),在交通尖峰時間、趕上班時間,很多人都很難辦到,無可厚非
但是,一旦出了車禍,要交由法庭審理的話,不得不全部按照規定審視
這時候很多人平常沒注意到、不覺得存在的肇責就顯現出來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