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豬奶茶 wrote:停車場非道路所以警察不管的法律真的要改...如果你有監視器畫面最好畢竟你的私人財產被他人侵害.毀損.占有仍都屬於民事上之條件建議你拿監視器畫面請警察通知對方車主到案說明你仍可提案控告對方 1.財產被他人毀損、侵占是刑事案件而不是什麼"民事上之條件",2.警察不介入民事案件。
上次在天母 sogo 地下停車場被撞因為是要出場的時候有人也要倒車出來, 對方完全沒看有沒看車直接加油倒車出來,直接撞上我的車但對方說趕時間, 當下不願意處理, 說給我聯絡資料改天聯絡(畢竟很難相信現在的人離開了還會再來跟我談)當下就報警了警察有來做筆錄之後是私下和解(但警察有告知若對方不願意和解, 再通知他們, 因為他們必須請交通大隊去現場)但因為我們當下就私下和解, 沒有走到後續這步供你參考
jamincheng wrote:請問各位大大汽車在...(恕刪) 據說在美國只要發生車禍,雙方車主只要交換名片.後續事宜保險公司會處理?是否美國車險包括第三人責任之財損?甚至丙式以上車體險都是強制投保?臺灣是否也應該把第三人責任之財損也列入強制險中,這樣以後不管是在道路或非道路發生車禍就不須要烙跑?有在美國發生過車禍的網友可以提供經驗分享嗎?
hank720805 wrote:1.財產被他人毀損、侵占是刑事案件而不是什麼"民事上之條件...(恕刪) 交通事故是屬於過失行為,而刑法的毀損不罰過失犯,所以車禍財損就列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至於車禍造成的傷害除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還有刑法過失傷害(告訴乃論)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