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Tang3434 wrote:記得有這條規定但我覺得很瞎...(恕刪) 是真的很瞎的規定!因為通常在告示牌後面,都沒有照相機,都要很遠以後才出現,要不才剛過就出現,或者是整條路都是告示牌. 有了告示牌後還更容易被抓到超速!總之,看告示牌才減速是沒用的,看到照相機才馬上減速其實也來不及了,要嘛不要超速,如有超速就乖乖去繳錢就對了
一堆人不要在那砲來砲去 法律規定可以申訴就是可以申訴我去年就申訴過了 不用任何費用經申訴並提請行政訴訟今天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回函撤銷處分若尚未繳納罰款的 請直接線上申訴(免請假)理由如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規定: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