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車子碰撞怎麼處理?(這論點一定要在雙方有保險的情況,就是版主的例子)
兩方都去申請出險
雙方的保險公司會看筆錄之類的
然後去對方的修車地點看車
之後就大約有共識了
一般來說這樣的速度很快
一定會在最低的日數內解決修車
雙方如何賠償就讓保險公司自己去喬
為什麼這個Case租車公司要等?
自己想一想吧~~
不要說人性本善這種東西
就這個Case在租車公司是看不到的
版主你要做的事情就是
請保險公司保留跟租車公司的所有連繫過程
可以的話連聯繫內容都要幫你保留
日後上法庭的時候你才會有有力的證據
是對方故意拖延,不是你不願意處理
營業損失最多就用一般類似事故處理多少天完工的天數下去賠償
如果他另外又跟租車人提相同賠償
那你就跟另一方連手提告吧
無心之心 wrote:
因為有困擾,所以上來...(恕刪)
跟你分享一個我朋友的故事<他沒怎麼樣>
我朋友送貨時,手煞車未拉緊,撞到一台停在前面的RAV4,也是判我朋友要全賠,
賠完後,他也是說修車期間他要用車所以去租了一台車共7天一天3000元要我朋友賠2萬1。
他打給保險問,保險跟我朋友說要走法院保險會幫他處理不要鳥他,後來也不了了之。
保險當時跟我朋友說我出這麼多險還沒遇到這個的
PS更何況是自己不修的
評審請給分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但是求償營業損失只可以以維修的工作天,例如要求鑑定單位須要幾天可完成維修,就只要賠那幾天費用。
租車公司獅子大開口,可以不去理他,但是上法院時,不要全權交給保險公司,因為保險公司只會想到他們的利益,維修後價值損失保險公司不賠你要賠,營業損失保險公司不賠你要賠,如果全權交給保險公司,他也同意維修的工作天按租車公司方式,你就虧大了。你要保佑租車公司與保險公司不是同一集團。聯手搞鬼。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