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hfinder0099 wrote:我都懷疑警察的光學測...(恕刪) 警察的測速儀器都會定期送去校正(包括酒測器),所以想用儀器不準確去申訴的人,大多都會被法官駁回....與其要去質疑儀器的品質,倒不如要求自己的駕駛行為還來得確實些~
這封信傳了好幾年了建議大家以後如果要轉寄信件要先查證,查不出來至少註明一下是幾年幾月幾日的事情,有些事現在沒有答案但可能過個幾天或是幾個月自然就真相大白了.如果沒有註明日期甚至是人、事、時、地、物等.... 資訊,會被不知情的人一直傳下去,不但造成很多人的困擾,也間接浪費網路資源.
yuppycat wrote:本月15日開始實施。...(恕刪)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以勸導,免予舉發。<---這條還好好活著呢 別的先不管, 收到這樣一條 +/- 3km 開罰的消息第一個浮上心頭的都是, 台灣兩條長隧道的寬限值都是 10km 了, 如果高速公路比這個小, 不引起疑問嗎? 拿到單子的人不會用兩條隧道 "公開" 的寬限值來做申訴嗎?
swinhoewang wrote:雷達的誤差較小雷射的誤差較大.................................(deleted)以上純屬聽聞 這兩者雖然各有誤差,但一起比較起來的誤差相差並不大喔。警員大多是以最高速限加10公里為臨界值取締超速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