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sun wrote:
法官看的很生氣,在偵查庭就直接判他七個月(不合程序且重判).......
(恕刪)
taisun 大大,沒有其他不禮貌的意思,但是讓我來講解一下,基本上「偵查庭」是檢察官開的,和法官沒有關係。法院要審判,一定要檢察官起訴(以下法條未經註解,即為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看一下這條:
第 268 條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這條是指檢察官如果不起訴或被害人沒有提起自訴,法官什麼屁都不能判。要不然法官看新聞不開心,明天就寫判決讓昨天使他生氣的新聞人物去坐牢,好像也不太對
。所以刑事案件除非自訴,否則一定要經過檢察官。以所述半身癱瘓,檢察官應該是開完偵查庭後,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致人於重傷罪,決定起訴法院審判,法條如下: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嗯,被告態度惡劣,所以檢察官應該是選擇起訴,而不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看一下刑事訴訟法法條差別在哪:
第 251 條 (公訴之提起)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 451 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看完大家應該還是不知道,簡單言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是檢察官認為犯罪情節輕微再加上罪證確鑿才會聲請,判決刑度都不會太重。本件依taisun大大所言,檢察官應該很生氣,再加上後來法官判7個月一定要去關,所以可以想見是起訴不是簡判。
法官不會開偵查庭,所以沒有在偵查庭就重判的事,taisun大大此部分己有誤解,所述「不合程序」云云,也就是一場誤會。我不是法官,沒必要替法官說話。但是我知道法官依法判決,不會笨到不合程序。本件被告遭判刑7個月,以法定刑最高1年而言,算是重判,此部分taisun大大所言甚是。但是法官將傷害taisun大大的弟弟之人嚴厲處罰,卻換來「不合程序」的評語,這是對法官的一大侮辱。請taisun大大瞭解真實情形及相關法律後再發言,以示尊重司法體系。已經有一堆政客在傷害司法,夠了,真的夠了。

taisun wrote:
為此當初打民事庭(因為法官在偵查庭就判,不合乎程序,沒有附帶民事賠償,又多花錢打一次民事庭)
......(恕刪)
看不懂
,因為法官不開偵查庭。如果是指法官開一次庭就結案,那是下面這一條:第 273-1條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只要進入簡式審判程序,速度就快了。至於沒有附帶民事,應該是來不及提出。可是法官速審速結當事人有意見,判的慢又說法官拖拖拉拉,實在兩難。
通常司法體系對於不利的發言,一來是因為司法體系有上訴或再議的法制監督系統,二來司法官和民眾吵成一團,也不好看(又不是立法院),所以秉持司法不語(不放話,只辦案)的精神,除非重大案件,不太會出面澄清。加上政客們只要司法對他有利(起訴罵他的人),就是司法改革成功;不利(起訴他),就是政治迫害的簡單二分法,新聞媒體再大力放送一下,導致一般民眾對於司法都不信賴。

taisun大大沒有惡意,但是顯然有所誤解,也加深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程度。我不諱言每個公家機關或團隊內都有害蟲,司法體系對此部分也很用心在防制,或排除不適任的司法人員,但是畢竟有很高百分比的司法人員是用心的,請大家多一點鼓勵。

綜上,各位鄉親,法官應該沒有不合程序啦。(謎之音:我又不是法官,幹嘛花時間替法官說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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