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中略)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
里。
(後略)
所以寬限值是十公里,
不過要注意這只表示他 "可以" 不舉發,
如果真的超速十公里以內被開罰單還是只能乖乖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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