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樓主車子完全沒有刮傷,或是痕跡不符,那本案根本與樓主無關,因為如果是樓主車子移動所造成,必定有刮痕,有刮痕且刮痕相符,叫他賠烤漆,同時可提出當時受到對方威脅,想一想當時對方講了什麼髒話或是恐嚇的話,提出來表示要告他。如果無刮痕,那就是機車車主自己沒架好的問題,同時,如果機車佔用到汽車停車格,警方應開單,如果沒有的話,要看他停的是不是紅線才知有無違法。
3.另外一些網友的法律見解都可以用上。說明時想清楚再講。
以上供樓主參考。
All you have to decide is what to do with the time that is given to you.
chihyern wrote:
根據所訴,被依肇事逃...(恕刪)
我也來提一件很離奇的事...
幾天前下班 (~18:30) 走國道 1 回家, 在北上 307.1K 被國道警察自後追上攔停. 經詢問, 警察大人說, 我在北上 308.8K 處以 132km/hr 超速 32km/hr, 所以要開罰單.
如果有朋友在 18:30 時段經過 308.8K 北上, 就會知道在那個時段要超速駛車並不那麼容易(車很多). 我自認為沒超速, 但寫罰單的員警卻說: 你不必再講了! 我在打雷射槍時, 就有注意到超速的是 4 個燈 (2 大燈, 2 霧燈), 而你的車是我""往北找到第一輛是 4 個燈的車"", 所以就是你了. 聽到這裡, 差點暈倒...
本來欲再向執勤員說明, 但他卻說, 少囉唆, 再講就告你妨礙公務! 你若不服就去監理站申訴!............我第二天就真的去向監理站申請申訴了! 目前在等待回覆中.
我個人贊成交通大執法, 但用這種方式開罰, 個人則是不服氣. 若我真超速,
1. 何不當場攔停, 而要跑 1.7k 來攔我的車?
2. 寄罰單加照片來住址就好, 不就 clear 了嗎?
3. 我開的是 2T 重的休旅車, 警察大人開的是 BMW, 你若發現是我超速而有攔不停, BMW 還要跑 1.7k 才能追到我嗎?
(有感而發而順便吐苦水,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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