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king0702 wrote:
昨天晚上從台南北上,...(恕刪)
很好,如果那是限速110,罰單速度是118,您可以去申訴。
這是於法有據的,你可以伸張你的權益。
PS:再次強調,超速罰款是政府認可的測速器為標準。不是你車上的時速表,也不是你的GPS!更不是你的眼睛。
超速10%內不罰不代表沒違規
而且前面有前輩提過了
這10%是要避免因為儀器的誤差
(測速槍或車上速度表)
造成的爭議而制定
只能說
規則給方便
自己"取消"這方便 怪不了人
另外
之前有一個案例
在國道四號警察用測速槍測到時速76公里開一張五千元罰單
小弟倒覺得蠻奇怪
沒記錯的話 那為婦人是在中線車道被測速而開單
該路段限速90公里
中線車道最低速度不得低於最高速限減10公里
所以中線的最低速限應該是時速80公里
而現在許多車都是"快樂表" 多個5%很正常
假設就是5%
所以警察測道時速76公里時
很有可能被開單的婦人表速剛好時速80公里
快有容許10% 慢卻沒有5%...
這張車商要幫忙繳嗎? 因為被快樂表陰了
而且 那案例
凌晨兩點多 開這種單...
大白天龜車更多 白天才更需要這種執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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