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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市街頭看到為了施工而用推高機移車!

alexpopo1688 wrote:
也請這位大大先熄熄火...
先來平靜討論這種事情....
當然...被移過車的車主或許心中很不爽....
可是...你不能一句不知道要施工....而強行放置在施工的道路上....

不然...你要叫整個工程單位因為偉大的"您"~"合法"停在要施工的道路上....完全停擺在路邊??
等~"偉大"的您....想通了...或是出國回來...移駕尊車去您認為合法的停車位上...再施工?????
如果偉大的您一去2~3各月..都不回來...那些工程單位也就要停在那邊等偉大的您回來...才能施工嗎?????

我想說一句話...大大...您真是偉大啊.......
偉大到全部的人都只等您一位啊.............真是大人物也.....小弟佩服佩服......


叫人家熄火自己講話卻這麼酸
我文中意思相當明白,施工單位告式的方式有很大的問題
施工準時性也有很大的問題
就算上述都沒問題,車子他們也沒有移動的權力
正常的程序是依法提出公告後,施工同時沒移車的必須通知警方拖吊車出動移車
而不是用堆高機,用堆高機移車本來就不合法,本來就可以告他會毀損
社會是有法律的,行事標準不是你自己想了就算,皇帝阿...
本來所以的工務程序就是要通通合法...而不是這種便宜行事

到社會中歷練個幾年,你應該就不會這樣講話了,沒章法...
benghun wrote:
到社會中歷練個幾年,你應該就不會這樣講話了


真是,讓人不悅到滿點的一句話,好像別人都是不知社會歷程的小鬼
只有自己滿經歷練,才是觀點正確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或許被移車的人很不愉快....

而我的經驗是工廠門口被車擋住..而且還是轉角處...
該轎車..車老大..好死不死...停的很準...
不只我們無法出入..連整棟大樓的車都無法出入...
大伙等了好幾個小時....也製造不少喇叭聲...
我也只好調台推高機來移車...

至於會不會傷到車子...就看駕駛的功力...一般都不會~~
benghun wrote:
叫人家熄火自己講話卻...(恕刪)


路都已經刨掉了 地上也沒畫紅線
警方拖吊車有權移車嗎?
再請問要移到哪?
那移車費用是誰來負擔阿?






黯什麼然銷什麼魂飯啊?別裝模作樣!小子!
真的有理說不清...
我有說車子不能移嗎?我說的是包商沒有移車的權力

難不成...大家都覺得包商用堆高機亂移車子是合法?

每個國家都會有這個問題,先進國家就偏偏只有台灣是包商用堆高機在移車
車子當然能移,但是必須是賦予公權力的人去移而不是包商的堆高機

更神奇的是還一堆人認為包商私自用堆高機移車是合法又合情合理...而去怪那個停車的人...無言...

這種心態跟價值觀的偏差就像
一個打扮的阿娜多姿身材火辣的女郎被歹徒給玷污了...但是輿論卻說因為女郎要打扮的如此引誘犯罪所以活該,卻忘了真正違法的是誰...

難怪社會交通亂象一堆
看到此篇....
不免又想起一定又是一番唇槍舌戰

道路即將進行施工,貼出公告本是理所當然
當然嚕,也是要有大家的配合才能順利完成,


以施工的角度來看,
為了完成工作,不得已以此方式移車~
堆高機算是很棒的移車工具
我還看過一堆拖吊車來全部拖走的.....

或許,在他移動車輛時,
為能以謹慎小心的態度去做好防護...而移車
導致有所顧慮....可能會傷害到自己心愛的車輛
我想這也是能體會的.....

或許,在移動車輛時應該做好更好的防護
並搭配小心翼翼的謹慎態度...
在施工好之後,再將車輛移回原位或是視線能及之處...這樣更好

大家將心比心吧...

過程是辛苦的,結果卻是美好的。
 
各位的看法偶都同意,但事情不能都這麼看

法律問題要擺最前面!~

包商並不是執法單位,不能動用私刑...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請相關單位移車 (對違法停車部份)
而合法停車部份也應自費請吊車,並在當地警員佐証下移動

否則, 這樣任意移車, 車主怎會知道包商會把車移到那兒..
如果, 人家把你車子移到 "紅線"、人行道...等等違規地點, 而您事後吃了單子,

各位可以用 : 誰叫你擋住人家施工? 這句話來敫衍嗎?

這種道路施工需移車的事情, 早就有一定的準則
沒有那種地上噴個施工日期, 就可以任意移車的道理...

重點是: 不可為了省錢, 而不照合法程移車 ; 移車也一定要會同警方

偶想, 大部份包商都作不到會同警方這點吧 !~

因為 "懶" ....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台北市訊:市政會議通過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自治條例 騎樓整平 車輛移置 路外活動 擅挖道路納入規範

資料來源:

張貼時間:05-04 15:49

配合行政院修正頒布市區道路條例,及有效管理市區道路改善道路使用機能,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四日審議通過「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騎樓整平、建築物連通道、舉辦活動臨時使用道路及人行道、路燈、綠地等道路附屬設施認養,與車輛移置作業程序統一納入管理範疇;此外,有關市區道路內管線挖掘設置部分的相關規定,由於養工處已制訂「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正在市議會審議中,因此特將相關條文將本自治條例中刪除,以免重複規定。

工務局長陳威仁表示,「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將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未來可透過加重罰則、增設罰鍰等方式,嚇阻騎樓未依工程標準建造及擅自改造、纜線橫越道路淨高不足、未經許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甚至大型商場、百貨公司舉辦戶外活動影響交通等問題,均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增訂罰則,並確立各管理機關責任,方便日後管理作業。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長陳威仁表示,「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係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民國八十六年及九十年市府第一一三九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函送市議會審議,但當時因第八屆議會會期內未能完成審議,經議會法案包裹退回,這次配合市府騎樓整平、道路施工移置車輛、加強人行天橋及地下道無障礙環境之構築、公私機構舉行大形活動應提交通維持計畫書送審等政策,以建構以人為本的人行環境,及立法院通過市區道路條例,決定再次提出本自治條例,並就市府各機關執行本自治條例前身管理規則所遭遇之困難與權責重疊或不清等相關事宜,予以一併修正。

至於有關市區道路內管線挖掘設置,陳局長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已由工務局養工處制訂「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送請議會審議中,因此本自治條例不再做重複規定,以精簡條文。

陳局長強調,「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不但可提昇行政管理效能,同時亦規範辦理道路工程遇有管線障礙,管理機關應通知管線單位予以遷移或為必要之處置,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陳局長指出,以往工程單位在施工期間車輛移置的糾紛層出不窮,為因應工程主辦單位施工時臨時移車之便,減少糾紛的發生,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並增訂道路修築公告及車輛移置作業程序,明訂「如有管制交通或限制通行、停車之必要時,工程主辦機關除應設置交通安全措施外,並應將管制範圍、繞道路線及限制期間於施工前三日公告。車輛於限制期間仍停放於管制範圍者,由工程主辦機關拍照存證後逕行移置合法停車處所,並於工程完成後復位」,同時明定移置移置車輛所需費用之分擔及賠償責任,以杜絕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本自治條例新增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或公私機關利用市區道路進行修築、維護工程,於道路外舉辦各類大型活動,利用市區道路舉辦臨時活動達一定規模者,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書送交通局審查,經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否則交通局可以處以九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自治條例涵蓋以下特色:

--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但損壞地上物或妨礙土地權利行使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

--路養護工程以管理機關自辦發包施工為原則,亦可協調機關委託代辦,以展現績效。

--於未經許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或於道路舉辦達一定規模工程或活動未提送交通維持計畫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者,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增訂罰則,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藉由以上各項管理手法,除可維護人民財產權益外,亦可有效增益道路管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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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不相信堆高機移車不會造成車體損傷!
偶也不相信照片中這輛車會被移回原處!
 
如文中所述,可徑行移車,但前提是此次施工必需要有施工單,並知會當地派出所 (請所方核可文通管制路線)
而且要有管制先,再來就是要載明"繞道路線"....

但是, 偶想會用堆高機移車的包商肯定不會做到上列要點的...
常常都是只看到地上噴漆, 很少看到有包商做到完整程序!

如果, 有合法程序,公告完整, 不會有車主跟自己的車過不去的 (沒人信得過工程單位移車不傷車)

其實, 會同警方並非必需要件(不一定需要到場), 但若多了這麼一步, 相信沒人可以再多嘴了吧!~ 
 
capa wrote:
在北市忠孝復興捷運站...(恕刪)

放心拉
他們在拖車都知道要句那裡

小貨車1.5!3.5噸好像就不行了底盤 支點太少一插進去就慘了只能開鎖空檔移走

反而堆高機是換輪胎的最佳夥伴...
好吧
請開版的回去原路段找公告文
或是問申請重舖的里長
看看這次的施工單位是哪公司?
有沒有被授予移車的執行權?

我是三個月前, 沒買車庫的車,停北市某巷內, 沒有紅線, 可整排停車但沒劃停車白格線
被推高機移車的人,身邊有里長和管區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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