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兩台車以上以限速內由某車的外車道超過此車,此車可認定為慢速占用車"舉証可由紅斑馬車上與此車相同車速在外側車道拍攝影片來進行.
不知道這個方法有無漏洞?

其實龜速車主通常就是那幾位.被罰一次就少一位.
重點地點
台中<->彰化段
高雄最南段到崗山段
台南到歸仁路段
中壢路段
這些地段通常"國道"高速公路被當成"短程市區聯絡道路",高速功能被佔用了. 一些動力不足老舊的車或是開長程經驗不足的人為其主要來源.當然也有好車或是自己方便的人啦~~
不知道各位大大們有無補充之處...

其實照理來講讓路這本是不需要訂定罰則去強制的,不然叫做"讓"嗎? 但是很多人都沒有這樣的觀念,造成要去訂定這樣的限制,單純以速度來判斷,實在很為難執法人員。
希望政府多多宣導正確的觀念,大家也多發揮公德心,這樣我們的社會會更好。
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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