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改就把各種規定搞懂,面對任何狀況懂得據理力爭,即使嚴重到上了法院,只要合法有理,就沒什麼好怕的
這就是大家很愛說的,要敗家前,要先作功課呀!
換句話說,要改,又不花時間搞懂規定,又要擔心個半天.....那到底是為什麼?

因為似是而非的東西太多了,真的假的就沒人知道了
我替開板背書,雖然我不認識他,但是他的說法與做法是正確的,而要改車又怕被刁難,除了16條18條之外,搞懂附件15是最重要的,那是監理單位的依據。16條18條早就已經不是天王條款,除非遇到基層執法人員不懂才會這樣。再強調一次,汽機車改裝早就不是"16條+18條非原廠配件"就可以無限上綱的處罰,相關的配套有一定的範圍,這個範圍不見得讓所有人滿意,但確實有具體的一個圈圈在。
基層執法不懂,改車的人也不懂,然後再來怕遇到刁難,那是要怪誰呢?
一部車改DRL,避震器,空力套件,更換鋁圈,賽車椅,防滾龍,排氣管。只要符合附件15,我照樣敢開進臨檢站,也敢去驗車。沒什麼特別原因,因為這一切都符合規定!
法律與規定就是這樣,想作一點與眾不同的事情當然可以,只要你先搞懂它,就有一條明確的路走。不搞懂它,路當然只會越來越窄而已。
1.車寬燈應該就是一般認知的小燈吧!
魏至聖 wrote: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2.既然樓主認為小燈不屬於頭燈,那使否應該就屬於這條裡面所述,擅自變更原有規格?
3.影響行車安全這部份,如有異議,應該會以法官判決為準,如果法官認為說藍色燈光有影響其他行車用路人的安全,應仍屬於這條法律管轄吧!
魏至聖 wrote:
如果頭燈內的小光圈而非頭燈主體改成藍色的,有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如果有?
理由是甚麼?況且法律是規定頭燈以外的燈光,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是不含頭燈
頭燈的規定只要符合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的頭燈規範即為合法
4.所以這邊樓主又把小燈歸類為頭燈,那不就符合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的頭燈項目嗎?
沒有要討戰的意思,單就看完文章之後心中所產生的疑問所提出!
魏至聖 wrote:
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裝為「環型光圈式」,這種燈有2段,第1段只亮光圈,第二段才頭燈全亮。到了驗車的時間,小弟也依規定到監理站報到,驗車過程一切順利,但到了檢驗燈光的時候,檢驗員告知我,頭燈雖然是白色,但環形燈為藍色,違反車燈只能是白色及黃色的規定,給我兩條路走,第一條將環形小燈的電源線剪掉,第二將頭燈改為原廠形式。
結果我直接告訴他,我要走第三條路,就是請監理站開一張書面的檢驗不合格的行政處分書給小弟,檢驗員聽完後覺得似乎遇到刁民,忙請股長出來和我溝通,股長果然不一樣,有讀過書的,詳細的為我解說,我小燈光圈顏色為藍色是不合法的
但我告訴他
中華民國規定車輛檢驗的法規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裡面有關車燈的項目只有
頭燈(head lamp)、
車寬燈(clearance/front position lamp)、
尾燈(tail/rear position lamp)、
煞車燈(stop lamp)、
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
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
後號牌燈(rea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
倒車燈(reversing lamp)、
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
根本沒有「小燈」這個檢驗項目,股長聽完整個傻住,接著我說我大燈是白色並未違法規定,如果監理站要已檢驗項目以外的標準判定我車輛不合格的結果,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該行政處分違法,而且您現在明明已知道對我做出驗車不合格的決定是違法的,您仍執意為之,就是故意侵害我的權利,有國家賠償法的責任。
股長果然是讀過書的,馬上向我道歉並讓我驗車通過。
這樣的案例其實也可應用在藍色晝行燈上,如果版上網友有改裝藍色晝行燈的,驗車時千萬不要被監理站給唬了。
最後如果覺得受用就幫我加個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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