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這不算是法律解釋的爭議,比較像是「應然」與「實然」的衝突。
光是從法規文字去解釋,內側為超車道,原則供超車用,這是沒什麼爭議的,法律上並不存在著合法超車或是非法超車的問題,因為這是行政管理法規,不是刑事法規,妳也不能玩「現行犯人人可逮捕」那一套,換言之,超車道就是超車道,沒什麼好辯的。
問題在於「實然面」,台灣的車子多,法律執行上,如果超車道可以開最高速限,那警察就不管了,頂多抓超速,而且「超車」是一種變動性很高的狀態,執行上難以面面俱到,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訂出低標80KM的執法標準,反正只要達到某種「理想狀態」,其他趕時間、趕XX的特殊狀況,法律就沒什麼著力。
我自己常遇到的狀況,內側可以開到110的上限,外側是90~100,那我遇到後面用120趕上來的車子,我讓是不讓?讓?我降速進內側,不是很願意。不讓?又很沒禮貌。我想很多人大概都遇到諸如此類的狀況,我自己是能開到100左右就待在外線,心情上比較輕鬆。
遇上這類問題,每個人都想在法規解釋上讓自己站得住腳,這樣理直氣也壯,不過坦白說,想從法律解釋讓自己的理由比較充分,我看算了吧~基本上這些部分法律是沒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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