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pislapis wrote:所以其實我想問的重點...(恕刪) 通常開罰單有兩種狀況,一種是攔停告發、一種是逕行告發。逕行舉發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的規定內容: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一 闖紅燈或平交道。二 搶越行人穿越道。三 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四 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 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後,製單舉發處罰之。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針對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也就是屬於告發違規事實時,無違規者在罰單上的當場簽收。然而,逕行告發必須由告發單位提出具體違規事證或物證,方可成立,其週延性更為嚴謹。且若違規者針對其被告發事項不服時,亦可提出申訴。
lapislapis wrote:他在某個路口紅燈右轉........路口的左邊有個警察想跑過去攔他 但是距離實在太遠了....我朋友根本沒有看到他 我也是在後面才看到那警察的~~~~ 讓我想到一則老笑話某天老王騎車闖了紅燈被警察攔下警察:你沒看到紅燈嗎?老王:有啊警察:那你還闖老王:我沒看到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