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兩名國中生乘騎之機車從對向車道打滑衝入逆向車道雖為不可預知之
突發狀況,惟開車上路應注意知悉行車時任何可能突發之情狀,在有之無欲下,被告顯然為過失
狀態犯。這案件用犯罪三階論來看:
第一,構成要件該當,從電視上監視器畫面看來,轎車車身的確有『盧』到那兩名國中生之一,
即事實上車主的確有擦撞到。
第二,無阻卻違法事由,車主明知有擦撞卻不下車察看逃逸。
第三,可能需負刑法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過失殺人之刑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
下罰金。因被告係肇事逃逸,檢察官得依情節輕重向法官再加重其刑。
※以上為小弟站在法律角度之拙見,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教!!
Pomah Yen wrote:
話說去年騎車在羅斯福...(恕刪)
遙想當年我也遇過類似的情形,
某天騎車要到同學家去溫書(要期中考),
騎過十字路口發現紅綠燈沒顯示,心中覺得納悶轉向左邊看紅綠燈一下確定我沒有闖紅燈,
結果沒錯是紅燈,所以我這邊是綠燈,心想很好沒有闖紅燈。
結果忽然撞倒東西,我人飛得很高,重重摔下來,還好是屁股著地,
但是一時也站不起來,這時候有路人扶我到路邊休息,我才知道我撞倒人了,
但是我印象中,我是騎在有禁行機車上怎麼會有人??
結果被我撞的人送醫後只有輕微擦傷,我也送各紅包以表歉意(沒有簽下和解書),
一個月後我收到法院傳票要我出庭,當事人要求我賠償三十萬,
當時真的是六神無主,什麼事都沒有,要我賠償三十萬,

後來家人經由地方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以十萬元賠償結束此事。
巧的很地點也是在羅斯福路、和平東路交叉口,我是和平西路往和平東路走。
騎車要小心阿,沒想到騎車也要賠償這麼多錢。

其實也不能說那小客車車主完全沒責任
拿兩名機車騎士滑倒撞上你車受傷
他應該報警及馬上將他們送醫
如果他當初有那麼做
或許那兩名國中生或許不會死
(在一些國家見死不救是有罪)
至於警方會不會把汽車駕駛移送法辦
根據以往碰到過的一些職業駕駛的經驗
警方是會移送的
職業車通常以過失致死罪移送
不過是否真的會被判有罪那是法院的事
警方也是依照程序
不過把那位汽車駕駛規類為肇事逃逸實在是有些牽強
從監視器所拍到的畫面
他的疏失應該是意外發生並沒有將傷者送醫
主要的過失還是那2位國中生跟他們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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